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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罗源县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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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1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拟举办或正在举办,情节轻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对组织者或团体进行教育,并责令停止活动。

二、已擅自举办,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组织者或团体进行教育警告。

三、擅自举办,影响较大,情节较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对组织者进行警告训戒。并责令该活动堂点,宗教团体整改。

四、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不按时履行变更手续或备案,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或备案。

 

二、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不履行变更手续,擅自变更法人组织,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3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家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一、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不规范、不健全或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要求张贴公布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或监督、协助制定。

二、宗教活动场所不制定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宗教活动场所抵制宗教事务部门管理,不制定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引发社会矛盾造成影响,后果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4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宗教场所内如发现有违犯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影响教内外团结,不及时报告,一经发现,宗教事务部门教育说服,责令改正。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煽动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引发社会矛盾,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人员伤亡、不及时报告,教派冲突引发大量信教公民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5

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情节轻微的宗教事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非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所得。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不按规定接受境内捐赠的,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不按报批程序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的,责令改正,并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没收非法财物。

 三、不按报批程序,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大宗捐赠或接受境外大宗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在接受境外捐赠的带有附加条件,违背我国宗教自主自办原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7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故意逃避、躲避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由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常不服从、干扰、刁难,宗教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教育不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阻扰、对抗,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围攻、辱骂行政执法人员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8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没按《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九条规定要求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被撤销登记后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依法给予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9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擅自组织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政策教育,并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擅自组织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经教育不改,仍然进行活动,设立功德箱、奉献箱等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阻扰执法人员执法,拒不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10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尚未成行,宗教事务部门根据规定进行教育、劝阻并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二、不听劝阻,仍继续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1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2

假冒宗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宗教事务部门对其进行政策教育,并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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