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11-19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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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办理对象及所需材料:

  1、对于在我县范围内出生,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1日之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符合办理条件的。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因各种原因未领证的,由出生医疗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由出生机构医务处签章的出生时相关信息记录;(2)父母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应由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亲子鉴定;(2)出生地村或街居委会提供盖章的证明;(3)出生地卫生院补录记录;(4)父母的亲子声明;(5)父母有效身份证件;(6)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母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7)查询省分娩平台孩子父母分娩记录;(8)孩子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关于该婴儿未落户证明等。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办理所需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签发原则上不得重复换发,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签发机构依照程序可以办理换发:(1)因签发机构或当事人的责任导致证件无效的;(2)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初审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3)要求变更父母信息的,由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换发时要按照要求保存原证件,并做好登记;(4)在作废证件的三联上均打上作废标识。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办理所需材料:

  因为证件遗失、损毁等原因可申请补发,补发应提交申请,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审核,补发证件信息应与原签发证件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审核资料包括:(1)由申请人提供在哪里签发的证据,如原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2)申请书并有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盖章或个人签字手印;(3)审核时网上无法查对信息时应由申请人提供出生医院证明材料;(4)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登报声明;(5)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注意事项:

  1、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提供书面证明。在出生证无信息处如姓名、身份证号、国籍处打“/”年龄处填0。

  2、在具有助产资质分娩的婴儿,领证人必须是孩子的母亲,如是其他人需持有孩子生母委托书。

  办理地点:罗源县凤山镇西大路17号(罗源县妇幼保健院)。

  咨询电话:0591-2685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