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规定:“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首先要提供对原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找而未找到的档案遗失证据,如原婚姻档案存放地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或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地进行了查找未找到由其做出档案遗失的声明。之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充分证明力的材料为其补发结婚证。如: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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