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需要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离婚证是终止当事人婚姻关系及效力的法定证件,在没有档案证明及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当事人是否离婚,是由法院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其声称的离婚具体日期是否确切等都无法判定。在此情况下,为当事人补领了离婚证,当事人出现反悔或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否认,都可能引发纠纷。因此确属离婚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及另一方当事人持有的合法离婚证原件,在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登记离婚及离婚日期属实的情况下,经婚姻登记机关严格审查确认后,才能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但不得为当事人补发离婚协议。当事人离婚协议丢失的,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可重新订立,经公证机关公证。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有争议的建议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网站标识码:3501230006
闽ICP备20003479号-2
闽公网安备: 3501230200012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罗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