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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近亲属申请查阅他们的婚姻登记档案需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查阅人的身份证、查阅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合理利用档案证明(如遗产继承、交通保险赔偿等),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婚姻登记处要保存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查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查阅人要在《查档记录册》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