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民政部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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