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原: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限额(最高可上浮50%)扣减相关税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原: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录上述人员,可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限额(最高可上浮30%)扣减相关税费。
网站标识码:3501230006
闽ICP备20003479号-2
闽公网安备: 3501230200012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罗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