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对象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3-09-2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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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

  (4)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