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结婚的的必经程序,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
概述
结婚登记是结婚的的必经程序,结婚的男女双方,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申请对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均无配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享受补贴(待遇)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申请说明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更正。 7.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8.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材料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备注:1、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收复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2、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3、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2.户口簿
备注: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集体户口应提供本人的户口首页或加盖管理户口单位印章的户口卡片的复印件)。2、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3.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备注:内地居民已调解或判决离婚时提供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近期2寸半身免冠彩色双人合影照片
备注:双方、近期、半身、免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3份
5.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备注:内地居民丧偶的需提供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6.居住证
备注: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凭一方居住证在该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温馨提示
1、再婚当事人应更改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与本人声明的状况相一致。离婚、复婚当事人并提供离婚材料。
2、集体户口应提供本人已加盖户籍章的个人页(有户口具体地址)或集体户口首页加个人页或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盖管理户口单位的印章加个人页。
3、身份证与户口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同的,应到公安部门更改一致。
4、照片应为近期(半年内)合影免冠证件彩照(红底或蓝底)三张,不可使用合成照片。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当场办理,发给结婚证。
办理地址
线下办理
①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②联系电话
0591-26875530
③办理地点
罗源县凤山镇三中路9-2号罗源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61-62号窗口
④邮编
350600
⑤交通指引
公交车路线:1路、2路、5路、9路至蓝波湾小区站下车,步行50米至罗源县行政服务中心。
线上办理
“结婚登记”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在线预审。
温馨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现场提交办理
相关事情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
1.居民身份证
备注:1、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收复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2、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3、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2.户口簿
备注: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集体户口应提供本人的户口首页或加盖管理户口单位印章的户口卡片的复印件)。2、凡是电子证照库中有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3.军人证件
备注: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涂改无效。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备注: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需提供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提供的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涂改无效。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5.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备注:内地居民已调解或判决离婚时提供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6.近期2寸半身免冠彩色双人合影照片
备注:双方、近期、半身、免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3份
7.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备注:内地居民丧偶的需提供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8.居住证
备注: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凭一方居住证在该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