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申领

概述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申请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出生,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1日之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符合办理条件的。

享受补贴(待遇)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申请说明

总结该服务提供申请线上线下主要的办理的方式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因各种原因未领证的,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由出生机构医务处签章的出生时相关信息记录;(2)父母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亲子鉴定;(2)出生地村或街居委会提供盖章的证明;(3)出生地卫生院补录记录;(4)父母的亲子声明;(5)父母有效身份证件;(6)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母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7)查询省分娩平台孩子父母分娩记录;(8)孩子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关于该婴儿未落户证明;(9)婴儿母亲出入境登记记录;(10)婴儿父亲或母亲情况说明及承诺书等。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3)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5)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的未落户证明。

办理流程、地址

1、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因各种原因未领证的,由出生医疗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相关事情

其他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办事服务

1、《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签发原则上不得重复换发,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签发机构依照程序可以办理换发:(1)因签发机构或当事人的责任导致证件无效的;(2)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初审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3)要求变更父母信息的,由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换发时要按照要求保存原证件,并做好登记;(4)在作废证件的三联上均打上作废标识;(5)其它公安户籍机关发函需要换发的情况。

2、因为证件遗失、损毁等原因可申请补发,补发应提交申请,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审核,补发证件信息应与原签发证件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审核资料包括:(1)由申请人提供在哪里签发的证据,如原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2)申请书并有原签发单位盖章和个人签字手印;(3)未落户的提供孩子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4)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登报声明;(5)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提供书面证明。在出生证无信息处如姓名、身份证号、国籍处打“/”年龄处填0

4、在具有助产资质分娩的婴儿,领证人必须是孩子的母亲,如是其他人需持有孩子生母委托书。

对整个主题服务过程中的一些名词或者疑问查看问答:办事指南

未尽事宜或有不解之处,电话联系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联系电话:2685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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