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农(农药)罚﹝2021﹞01号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1-04-22 15:03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当事人:福州禾润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智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竹兜147号

  当事人福州禾润农资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25日,省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到我县指导督促农资打假有关工作,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前往。在对我县水果蔬菜经营服务中心站的经营台账中检查发现,其中有一份进货单的收货方写的是福州禾润农资有限公司。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而福州禾润农资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鉴于此,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此进行立案处理,通过对经营单位法人的调查,做的询问笔录,检查经营账目,及对购买使用的农户的调查,福州禾润农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杀螺胺乙醇胺盐的事实清楚。2021年3月6日,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向福州禾润农资有限公司发了9件杀螺胺乙醇胺盐农药(规格为100包/件,60克/包),每件单价350元,总货值3150元。福州禾润农资有限公司在收到货后以罗源县水果蔬菜服务中心的名义将这批货分别卖给了3个农户。通过对农户沈协腾做的询问笔录和另外2个农户电话询问后确认这个事实。3个农户将买到的杀螺胺乙醇胺盐用于防治水稻田福寿螺,已全部用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人董智宝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农户沈协腾询问笔录1份共3页;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出货单1份共1页(单号XSCK21035571);罗源县水果蔬菜服务中心进货单1份共1页(单号JH-2021-03-13-0001);罗源县水果蔬菜服务中心销售单3份共4页(单号XS-2021-03-15-0004共1页、单号XS-2021-03-15-005两联共2页、单号XS-2021-03-16-0002共1页)。

  福州禾润农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事实上的农药经营行为,因此认定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属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4月12日本机关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农(农药)告﹝2021﹞01号),并于14日当面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按《罗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农药)》,由于本案中的福州禾润农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只经营了农药杀螺胺乙醇胺盐一单,其货值为3150元,货值金额在三千至五千那一档,按LY01NY-CF-0101,应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万元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3、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处罚金额共计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源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罗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