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骏瑞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8日,我局与你方签订的罗地合[2017]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3501232017B00125,坐落于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土地面积为42245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5月8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2018年5月8日)。
你方应积极履行《出让合同》义务,在2019年5月8日前取得全部宗地的施工许可证后进场动工开发,但至2020年6月8日,你方仅办理取得了该宗地42245平方米范围内面积5068.79平方米的厂房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了该厂房1的施工,未达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的要求。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罗自然资综〔2021〕15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你方如不服本认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告知。
(联系人:局自然资源利用管理科 联系电话:0591-26866319)
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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