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林业局2023年6-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列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
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 |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日期 |
1 |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38号 | 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 甘庆油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 罚款、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1287㎡ ×10元/㎡×1=12870元 | 罗源县林业局 | 2023.8.1 | |
2 |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39号 | 违法修路、采石造成林地、林木毁坏 | 郑邦兴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修路、采石造成林地、林木毁坏 | 罚款、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1573㎡ ×10元/㎡×2=31460元 | 罗源县林业局 | 2023.8.2 | |
3 |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40号 | 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 徐忠盛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 罚款、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253㎡ ×10元/㎡×1=2530元 | 罗源县林业局 | 2023.8.18 | |
4 |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42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罗源县白塔乡塔里村民委员会 | 游元粦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罚款、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253.33㎡×10元/㎡×1=2533.3元。 | 罗源县林业局 | 2023.10.12 |
5 |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44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何新任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罚款、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373.97㎡×10元/㎡×1=3739.70元。 | 罗源县林业局 | 2023.9.28 | |
6 |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46号 | 违法修路、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 张永贵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 罚款、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2907㎡ ×10元/㎡×2=58140元 | 罗源县林业局 | 2023.9.27 | |
7 |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55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林淑爱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罚款、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297㎡×10元/㎡×1=2970元。 | 罗源县林业局 | 2023.11.13 | |
8 |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56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林清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罚款、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310㎡×10元/㎡×1=3100元。 | 罗源县林业局 | 2023.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