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林业局2023年6-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列表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3-12-2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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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林业局2023年6-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列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

 

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日期

1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38号 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甘庆油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罚款、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1287㎡ ×10元/㎡×1=12870元 罗源县林业局 2023.8.1
2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39号 违法修路、采石造成林地、林木毁坏 郑邦兴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修路、采石造成林地、林木毁坏 罚款、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1573㎡ ×10元/㎡×2=31460元 罗源县林业局 2023.8.2
3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40号 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徐忠盛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罚款、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253㎡ ×10元/㎡×1=2530元 罗源县林业局 2023.8.18
4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42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罗源县白塔乡塔里村民委员会 游元粦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罚款、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253.33㎡×10元/㎡×1=2533.3元。 罗源县林业局 2023.10.12
5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44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何新任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罚款、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373.97㎡×10元/㎡×1=3739.70元。 罗源县林业局 2023.9.28
6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46号 违法修路、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张永贵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罚款、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党组〔2023〕9号)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2907㎡ ×10元/㎡×2=58140元 罗源县林业局 2023.9.27
7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55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淑爱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罚款、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297㎡×10元/㎡×1=2970元。 罗源县林业局 2023.11.13
8 罗林罚字决[2023]第06056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清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罚款、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310㎡×10元/㎡×1=3100元。 罗源县林业局 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