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行防疫政策(第八版)

来源: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发布时间: 2022-07-01 15:15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一、入境人员:经我省口岸入境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目的地为福州市的入境人员,点对点接回目的地后继续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目的地为福州市外的入境人员,点对点送上返程交通工具,不得在福州市逗留。在人员入境时,以及集中隔离第1、235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应同时采集人、物、环境标本,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方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健康监测。在福建省外口岸隔离满7天的入闽人员,在入境后10天内返回福州市内的,仍要实施居家健康监测直至满10天,解除居家健康监测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高风险区入(返)榕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三、中风险区入(返)榕人员: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7天,医学观察的第1、4、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医学观察。不符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者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四、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低风险区)入(返)榕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入(返)榕,入榕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 

五、省外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入(返)榕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入(返)榕。 

六、定点医院、集中隔离点、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等从事高风险岗位闭环管理的入(返)榕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需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4、7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出行前要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报备,需满足脱离工作岗位7天以上,并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有序出行。 

七、其他地区入(返)榕人员:健康码绿码、体温正常,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在我市有序流动。 

防控政策将视最新疫情动态和风险研判适时调整,具体以市指挥部的文件或通告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为准。 

  

附件:福州市涉疫人群不同类型健康管理措施要求 

  

附件: 

  

福州市涉疫人群不同类型健康管理措施要求 

  

健康管理措施 

管理要求 

健康监测要求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在指定场所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由医护人员每天早、晚对其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尽量做到“单人单套”,若无法做到,应选择通风条件好的房间单独居住,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使用空调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期间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不得外出、不得与他人接触。

不符合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实施集中医学观察。

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症状等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如果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在社区健康管理人员陪同并做好防护的情况下,由120专车转运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居家健康监测

尽量做到“单人单间”,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健康监测

尽量减少外出,外出需做好个人防护。

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症状等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