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福建省法制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福州市法治制度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积极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着力培养树牢法治思维,全方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地落实,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谋划法治政府建设。办领导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责任落实,主要领导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亲自部署,定期研究、谋划,同业务工作一起落实推进。办班子成员切实发挥“领头羊”作用,带头深学细悟,年内组织开展班子学法2次,支部开展学法3次,干部学法5次,引导全办干部常态化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讲话论述,持续强化理论武装,提升履职能力,不折不扣地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二)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营造法治工作氛围。坚持将普法宣传作为机构编制法治化重要基础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立足机构编制工作职能,全面开展学法普法工作。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纳入党校教学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积极向县直单位宣传普及机构编制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强化机构编制“红线”意识,提高法规政策知晓率。2023年4月份,邀请宁德市委编办缪欣欣副主任为党校学员授课,让学员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增强党管机构编制的意识,提高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汇聚支持机构编制工作、严守机构编制纪律的思想共识。
(三)发挥机构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是有序推进我县党政机构改革。坚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改革政策业务的学习,准确把握改革任务、总体要求和时间进度,加强与市委编办的沟通,及时掌握中央省市改革政策变化。积极开展改革工作调研,借鉴周边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我县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简规范和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完善乡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进一步精减人员编制,规范部门领导职数,力求在机构设置上更加科学、在职能配置上更加优化、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二是扎实推进城乡执法联动工作改革。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人员深入凤山、松山等6个乡镇和资规、交通、农业等10多个县直部门开展城乡执法联动工作调研,并组织人员两次到福清市、连江县考察学习,掌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执法队伍机构编制运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实际行动,草拟了《罗源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罗源县城乡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等改革方案、调研报告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三是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为确保信息准确,我办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台账进行逐一核查,对照文件,更新数据信息,并录入省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有力夯实我县机构编制基础数据。同时,在办理机构编制业务过程中进行实名制登记,确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管理信息全面、准确,切实做到实名制管理。规范机构编制审批。严格执行核编制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积极开展用编审批,较好地控制了我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使用。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机关依法决策办事能力。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通过组织集中学习,网络专题学习、组织知识考试等,有效提高了办全体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同时,2023年还选派干部参加市律协举办的公职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许可证。二是严格依法依规、民主决策。推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办“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重要事情全部坚持由班子集体决策,并实行全过程记录。三是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切实提高发文的科学性、实效性、合法性,为实现依法决策、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效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过去的一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仍然薄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组建以来,执法队伍的人员力量、技术等还难以保障到位,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宣传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学习深度、宣传广度、贯彻力度还有待提升,预防教育机制还不够完善,少数县直单位还未筑牢“编制就是法治”意识。
三、下一步工作
1、持续做好办机关法治建设工作。继续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健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教育机制,不断完善学法制度,压实普法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能力和水平。
2、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持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3、发挥机构编制部门作用,理清部门和乡镇职责,理顺部门之间、县乡之间关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完善综合执法体制,探索在更大范围内推进综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