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福州市大松包装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拟注销,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公告时间为2024年12 月 20日至2024年12月27 日(共7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591-26859126),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拟注销排污许可证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业类别 |
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福州市大松包装有限公司 |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
91350123MA34G4QP41 |
企业搬离原厂址 |
网站标识码:35012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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