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驾驶“罗松养243”船舶在罗源县碧里乡梅花村亭下附近海域违反禁渔期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闽罗农(渔业)罚〔2024〕19号),并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留置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相关义务。2025年3月31日,本局决定依法催告你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因本局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闽罗农(渔业)罚催〔2024〕5号),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过罗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闽罗农(渔业)罚催〔2024〕5号),逾期不领取亦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91-26871037
联系地址:罗源县凤山镇凤南东路74号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闽罗农(渔业)罚催〔2024〕5号)
罗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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