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9-04-1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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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要求2020年底普惠性学额覆盖率达85%,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的工作目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的工作要求,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978精神,进一步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方面的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9〕78号)等规定,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在2019年3月底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形成整改方案。县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摸底排査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是否存在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足的问题;县城乡建设局负责摸底排查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是否存在应建未建或者建设不到位(停建、缓建、缩建)的问题以及摸底排查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按期移交、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的问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情况。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 第二阶段:移交(2019年5月底完成)

  (1)移交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以及2011年12月29日实施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管理的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应当对居住区用地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配套设施权属作出约定……1、(1)所有的教育设施属政府所有……;3、未作上述约定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属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确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即:

  根据我县住宅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约定,幼儿园权属归属政府的,按照城区幼儿园移交方式移交登记至县教育局;未约定权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办权属登记手续。县教育局可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回收、置换或购置其幼儿园。

  (2)对不移交的治理措施

  城镇小区规划配套幼儿园依法应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但因未建、擅自改变功能、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等原因不移交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①应建未建或者建设不到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补建,并予处罚。无法补建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教育局研究制定就近新建等整改方案并组织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幼儿园建成后直接首次登记至县教育局。上述补建、新建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

  ②已擅自改变功能挪作他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提供相应服务,市场监管局等证照核发部门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文件规定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已办理的,应予撤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公安局、住建局、税务局、供电公司。

  ③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教育局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我县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小区项目(含分期建设项目)首次登记、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竣工备案等手续;在2019年6月1日后仍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将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及法定代表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停止其在本县所有项目的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

  (二)严格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取得用地批文的城镇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在交地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对该事项作出约定。未按上述规定建设或建设不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该小区项目后续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四、移交后管理措施

  (一)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

  1. 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园。编制、人社等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满足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需求。

  2. 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以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 通过集团化办园模式支持高校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与高校联姻,资源共享,实现同步发展。

  4. 设立二类事业单位。在政策性控编的背景下,对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设立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此类幼儿园为二类事业机构,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幼儿园以生养师;参照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予以定价,参照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举办普惠性民办园

  由教育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引入社会资本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和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五、工作保障

  (一)成立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教育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定制治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宣传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治理措施,发动广大群众监督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和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不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保障

  编制部门要尽量支持,将可调配的编制资源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非在编教职工待遇保障机制。加强非在编教职员工的管理,根据闽委编办〔2011〕84号、闽编〔1990〕35号文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编外聘用人员数,作为财政部门核补经费的依据,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及基于保育工作需要配备的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的工资待遇。

  责任单位: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

  (四)治理工作经费保障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和开办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