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5年)
罗源县人民政府
目 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细化和落实《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统筹部署罗源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活动,加快推进全县绿色矿业发展,在上一轮规划实施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结合罗源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矿产品实际需求,制定《福建省罗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罗源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罗源县所辖行政区域,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规划》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所列的罗源县分布的矿种。
《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21~2025 年,2020 年为基准年,2025 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罗源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北部沿海,北纬26°23′~26°39′、东经119°7′~119°54′之间。南邻连江县,西南接福州市、闽侯县,西北接古田县,北与宁德市接壤,东隔海与霞浦东冲半岛相望。全境面积1187.18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062.2平方公里,海域、滩涂面积124.98平方公里。罗源县辖6镇、5乡、7个社区居委会。
境内三面环山,地形为东西长条状,鹫峰山脉东南支脉从西北方向延伸入境,形成众多山岭。地势自西而东,三高两低,形如“W”。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狭小。山地主要分布于县北部和西部,山体多呈北东、北西走向。丘陵分布于西部霍口溪、中部起步溪、百丈溪,河谷两侧及东部半岛等地。
2020年全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3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180亿元,进出口总额35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5.4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68亿元,矿业及矿产品加工产值341.77万元。实现省级双拥模范县创建“四连冠”,获评“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省级文明县城”、“平安县城”、“省级森林县城”等荣誉称号。
(一)矿产资源概况及主要特点
截至2020年底,全县已发现铁、铅锌、钨、钼、高岭土、叶蜡石、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凝灰岩、地热、矿泉水等11种矿产资源。2020年列入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矿区24处,其中大型矿床1处为叶蜡石矿,其余均为小型饰面用花岗岩矿床,截至2020年,主要矿产资源保有资源储量:饰面用花岗岩517.47万立方米、叶蜡石144.27万吨。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是:非金属矿是罗源县传统优势矿种,以饰面花岗岩、叶蜡石为主,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等非金属矿产以及矿泉水为辅。
(二)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截至2020年底,1:25万区域地质调查、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1:25万农业地质调查实现全覆盖。全县现无商业性探矿权。
全县域已完成除了罗源县幅、奇达幅之外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
全县域内1:5万矿产地质调查仅完成廷坪幅、大湖厝幅涉及的部分。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矿业经济现状
至2020年底,全县持证矿山企业1家,开采矿种为叶蜡石,年开采量8万吨,按生产规模划分为中型矿山,2020年叶蜡石产值为341.77万元。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2016年至2020年,全县无新立采矿权,矿山开采活动仅1处叶蜡石矿山。持证矿山按“三合一”方案分年度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的措施,矿山地质环境逐渐恢复改善。
罗源县废弃矿山总挂白面积497.81公顷,目前已治理337.73公顷,大部分历史遗留矿山为饰面用石材矿山,矿山通过自然复绿、植树造林、土地开发平整等综合利用措施,地质环境已有较大改善。
第三轮规划(2016-2020)期间,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基本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各项规划目标与任务,取得较好成效,为本轮规划奠定了坚实基础。
1. 截止2020 年12 月,完成东桥、大湖厝等2幅1:5万矿产远景调查工作,圈定一批物化探异常,提交多处找矿靶区,为下一步矿产勘查奠定基础;完成1︰5万农业地质调查评价100平方千米,将为罗源县农业的发展,特别是特色农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持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矿政综合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3. 矿山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截至 2020 年底,罗源县有效持证矿山1 个,达到了上轮规划有效持证矿山数量控制目标。
4. 持证矿山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简称“三合一”方案)要求,分年度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的复垦任务。
5. 截至2020 年12 月,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337.73公顷(约5066亩),远超上轮规划预期,治理恢复率达379%。
专栏一 上一轮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类别 |
指标名称 |
2020指标 |
完成情况 |
完成比例 |
属性 |
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 |
1∶5万农业地质调查(平方千米) |
100.00 |
100.00 |
100 |
预期性 |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 |
1∶5万区域地质调查(平方千米) |
208.50 |
0 |
0 |
预期性 |
1∶5万矿产地质调查(平方千米) |
79.72 |
79.72 |
100 |
预期性 |
|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
矿山数量(个) |
≤5 |
1 |
100 |
约束性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80 |
100 |
100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100 |
100 |
100 |
预期性 |
|
持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 |
边开采 边治理 |
完成 |
完成 |
约束性 |
|
持证矿山土地复垦率(%) |
边开采 边复垦 |
完成 |
完成 |
约束性 |
|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公顷) |
89 |
337.73 |
379 |
约束性 |
上轮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1. 由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投入不足,三轮规划期间,尚未完成1:5万罗源县幅、奇达幅区域地质调查。
2. 三轮规划期间,全县未新立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导致2016年之后全县无建筑用石料矿山,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建筑用石料存在较大的供需失衡,目前部分建筑用石料仍要靠外来资源和山体平整弃渣作为补充,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成正比。
3. 截至2020年底,全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仍有160.08公顷(约2401亩)尚未治理。由于历史遗留的部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不够全面,受矿山地质条件、开采条件、后期破坏程度等因素影响,一部分废弃矿山仍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目前废弃矿山多为自然复绿,少数仍存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安全隐患,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仍然艰巨。
(一)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需求压力增大
“十四五”时期,全县以“三个福州”建设为主攻方向,着力强产业、稳经济、促发展。推动台商投资区、罗源湾开发区园区建设,推进洪洋、白塔、西兰、飞竹4个乡镇工业园区发展,加快推进西兰隧道、官山隧道等一批重大道路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因此,“十四五”期间罗源县对建筑用砂石将保持旺盛的需求态势。
2020年,全县普通建筑用石料需求量约200万立方米、自给量约100万立方米。截止2020年底,全县无建筑用砂石持证矿山,年生产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外依存度将会越来越高,供需矛盾突出。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矛盾
部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较突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任务较艰巨,亟需进一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体系,加快绿色矿业建设。
严格矿业权的准入条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长效机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对持证矿山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分阶段安排和部署,加快治理恢复进程。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诱发的环境问题实施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各项工作。
一、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总体要求,坚持“保护生态、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障民生、加强监管”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在服从福建省和福州市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求的节约、高效、绿色、和谐、可持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新格局,为罗源县的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证。
(二)基本原则
1. 合理继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
客观评价上一轮规划的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的实施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十四五”期间规划目标,从服务找矿突破、加快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搞好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意见。
2. 细化落实,做好衔接
认真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确保规划指标落地、空间布局落地、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落地。规划同时与罗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罗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3. 全面部署,突出重点
在全面评估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创新编制资源规划,统筹部署县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重点突出普通建筑用砂石、叶蜡石的矿山数量调控、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资源利用率提高。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
4. 开发资源,保护环境
按照发展绿色矿业和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统一。合理布局,科学开发,严格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正确处理好矿产开发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将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降到最小,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5. 坚持广泛参与,开门编规划
规划编制过程是一个发扬民主、科学决策的过程,让社会各界参与规划,认识规划,调动各方面和积极性,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把规划目标任务转化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总体目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目的地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叶蜡石,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的开发布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合理调整矿山总数,鼓励集中开采、规模开采;持证矿山严格按照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已建矿山加大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形成绿色矿山新格局。
(一)基础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资源勘查
1. 完成1:5万罗源县幅、奇达幅区域地质调查,实现全县域1:5万区域地质调查全覆盖。
2. 开展罗源县中房镇白泉岗高岭土等1处高岭土勘查,力争有新突破,提交高岭土矿产地1处。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 根据经济发展需求适度开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矿。新建的矿山均应符合经批准的开采规模。
2. 改进和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加工技术,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三废”处理率进一步提高,主要矿山矿产资源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全部达标。
(三)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1. 持证矿山总数控制在2个以下(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控制在2个以下),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100%以上。
2.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生产,持证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全县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3. 持证矿山严格按照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1. 持证矿山按 “三合一”方案要求,按阶段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矿山废水废渣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基本做到“三废”达标排放。
2. 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为82.65公顷(约1240亩)。
专栏二 罗源县规划指标属性分类表
类别 |
指标名称及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矿业经济 |
矿业产值(万元) |
850 |
预期性 |
采矿业产值年增速(%) |
7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
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勘查规划区块面积(亩) |
945 |
预期性 |
|
勘查投入(万元) |
300 |
预期性 |
|
探矿权数量(个) |
≤1 |
约束性 |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个) |
1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开采规划区块面积(亩) |
181.8 |
预期性 |
采矿权数量(个) |
≤2 |
约束性 |
|
其中:砂石土矿山数量(个) |
≤2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100 |
约束性 |
|
净矿出让的采矿权比例(%) |
100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指标达标率(%) |
100 |
预期性 |
|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
边开采边治理矿山比例(%) |
100 |
约束性 |
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比例(%) |
≥50 |
约束性 |
|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亩) |
1240 |
预期性 |
|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现场核查率(%) |
100 |
约束性 |
发现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率(%) |
100 |
约束性 |
2035年展望目标:
1. 矿山数量保持稳定,大中型矿山比例进一步提高,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保持100%,开展综合利用矿山比例进一步提高,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格局。
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全面落实,持证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
第三章 矿产资源产业发展
一、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一)勘查开发主要方向及矿种
罗源县矿产资源开发方向,为罗源县的优势、经济建设大量需求及优质高效新型能源矿产。规划期内重点勘查开采矿种为叶蜡石、高岭土等县优势矿产。适度开发经济建设和民生需求的建筑用砂石等矿产。
(二)管理措施
1. 对生产矿山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按照调控目标编制分年度计划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总量调控建议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落实总量调控指标。根据矿产资源供需情况,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投放数量和布局,实现集中开发、规模开采,从严审批设立建筑用砂石矿山,根据基础建设需要调控矿山总数。
3. 加强建筑用砂石、叶蜡石等重要矿产的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重要矿产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禀赋及分布情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发展重点区域。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集约开发。重点加大建筑用砂石的开发利用,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刚性需求,满足规划期内建筑用砂石年产能要求;适度开发叶蜡石资源。通过加强对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的管理,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促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引领矿业经济提质增效。
规划期内,罗源县将建筑用砂石、叶蜡石作为矿产资源重点发展方向,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专栏三 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发展矿种 |
1 |
罗源县洪洋漳溪矿区 |
洪洋乡 |
建筑用砂石 |
2 |
罗源县洪洋东湾里矿区 |
洪洋乡 |
|
3 |
罗源县白塔长基矿区 |
白塔乡 |
|
4 |
罗源县西兰洋坪矿区 |
西兰乡 |
|
5 |
罗源县西兰枣岭头矿区 |
西兰乡 |
|
6 |
罗源县西兰岭头矿区 |
西兰乡 |
|
7 |
罗源县中房长湾矿区 |
中房镇 |
|
8 |
罗源县松山镇白水矿区 |
松山镇 |
|
9 |
罗源县鉴江坪面西矿区 |
鉴江镇 |
|
10 |
罗源县鉴江二担山矿区 |
鉴江镇 |
|
11 |
福州远嘉矿业有限公司罗源湾里叶腊石矿区三号矿 |
飞竹镇 |
叶蜡石 |
本轮规划完成1:5万罗源县幅、奇达幅区域地质调查208.5平方公里,实现全县域1:5万区域地质调查全覆盖。
在具有一定找矿信息的区域进行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并结合地质勘查工作特点,合理布局矿产资源勘查,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对应一个勘查项目。
规划期内罗源县重点加大高岭土资源勘查力度,本轮新增罗源县中房镇白泉岗高岭土勘查区块。
专栏四 勘查规划区块表
序号 |
编号 |
区块名称 |
勘查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现有勘查程度 |
拟设探矿 权勘查阶段 |
投放时序 |
1 |
KQ001 |
罗源县中房镇白泉岗高岭土 |
高岭土 |
0.63 |
调查评价 |
普查 |
2021 |
截止2020 年底,罗源县已有探矿权数为0个。
罗源县高岭土资源潜力较大,预计规划期内新增高岭土资源探矿权数1个,新增高岭土资源量100万吨。
按照发展绿色矿业和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统一,加强对矿产资源产业的管理。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促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引领矿业经济提质增效。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集约开发的原则,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优化产业布局。
规划期内,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加强重点资源矿产的开发利用力度。优先开发利用建筑用砂石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需求;加大高岭土勘查力度,寻求新的勘查突破。
(一)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
根据福建省和福州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情况,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刚性需求的建筑用砂石矿产开发,实现集中开发和规模开采。
1. 从严审批设立建筑用砂石矿山,根据实际需求,加快布置建筑用砂石矿山。
2. 规划期内叶蜡石等矿产资源,根据经济发展需求适度开发。
(二)矿山数量调控
截至2025年,全县持证矿山总数不超过2个。
规划期内,严格执行矿山数量调控指标,严格规范矿山开采准入条件,不在指标内的矿山不予批准建矿。
截止2020年底,罗源县矿产资源已设叶蜡石矿权数1个。规划期内无新设开采规划区块。
专栏五 开采规划区块一览表
序号 |
编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资源量 单位 |
资源量 |
备注 |
1 |
CQ001 |
福州远嘉矿业有限公司罗源湾里叶腊石矿区三号矿 |
叶蜡石 |
0.1212 |
万m3 |
192 |
已设采矿权保留 |
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城镇化要求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提高矿业的集中度和规模效益。至2025年,全县持证矿山总数不超过2个。
(一)最低开采规模限制
按照“大矿大开、一矿一开”的原则,新设立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未达标的不予审批。
(二)发展循环经济
矿业循环经济的核心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要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实践,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入手,目标是将“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传统矿业经济模式转变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模式,提高建筑用砂石矿山浮土、渣石的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环保型矿山。
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实践,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政策,鼓励资源循环利用。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入手,推广应用先进的综合循环利用技术,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循环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提升矿山“三率”指标水平。规划期内建筑用砂石回采率最低限值达到95%。
建立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前,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文体旅游局、交通局、发改委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环境保护、使用林地、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要求,以及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线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按用地用林有保障,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顺利进入矿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对涉及的土地、林地确权,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固定资产清场、用地、用林手续等处理到位。
净矿出让实施措施如下:
1.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矿种,除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已设采矿权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外,其它矿种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2. 积极推进“净矿”出让,确保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3. 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
4. 规划期内采矿权净矿出让比例达到100%以上。
1. 引导和鼓励矿业权人,实行绿色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促进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大力推广先进的综合循环利用技术,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循环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提高建筑用砂石矿山渣土的综合利用,提高效率,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环保型矿山。
2. 妥善处理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秉承同等保护物权人的原则,公平保护矿业权人的权益。
3. 督促指导其他权利人与矿业权人达成合理赔偿协议。签署的补偿协议应公平、公正,确保矿业权人可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一、需求预测
根据罗源县“十四五”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量预测,以及住建部门提供的工程项目建设对机制砂石的需求预测,规划期内罗源县对建筑用砂石需求量为200万m3/年。
二、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布局
规划期间,从严控制建筑用砂石设置数量和布局,根据罗源县矿产资源及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情况,对建筑用砂石进行布局,划定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共10个。
专栏六 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一览表
序号 |
开采区编号 |
开采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开采区面积 (平方千米) |
主要矿产 名称 |
1 |
CS001 |
罗源县洪洋漳溪矿区 |
洪洋乡 |
1.4 |
建筑用花岗岩 |
2 |
CS002 |
罗源县洪洋东湾里矿区 |
洪洋乡 |
0.6 |
建筑用花岗岩 |
3 |
CS003 |
罗源县白塔长基矿区 |
白塔乡 |
1.3 |
建筑用花岗岩 |
4 |
CS004 |
罗源县西兰洋坪矿区 |
西兰乡 |
2.6 |
建筑用花岗岩 |
5 |
CS005 |
罗源县西兰枣岭头矿区 |
西兰乡 |
0.4 |
建筑用花岗岩 |
6 |
CS006 |
罗源县西兰岭头矿区 |
西兰乡 |
0.9 |
建筑用花岗岩 |
7 |
CS007 |
罗源县中房长湾矿区 |
中房镇 |
0.4 |
建筑用花岗岩 |
8 |
CS008 |
罗源县松山镇白水矿区 |
松山镇 |
0.6 |
建筑用凝灰岩 |
9 |
CS009 |
罗源县鉴江坪面西矿区 |
鉴江镇 |
0.4 |
建筑用凝灰岩 |
10 |
CS010 |
罗源县鉴江二担山矿区 |
鉴江镇 |
0.3 |
建筑用凝灰岩 |
本轮规划从最低开采规模、地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明确开采规划准入条件。
(一)矿山开采位置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矿山在前期做可行性评价时必须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文体旅游局、交通局、发改委、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意见。一个矿区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二)矿山生产规模准入条件
建筑用砂石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山总量调控、布局、结构、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新建矿山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单个机制砂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少于50万立方米/年。
(三)矿山地质环境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应当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预审意见。
(四)矿山安全准入条件
1. 新建矿山开采标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
2. 露天矿山开采时应当采用机械化铲装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安全距离符合相关规范,并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露天采矿原则,禁止采用扩壶爆破和中底部掏采。
(五)矿山综合利用准入条件
普通建筑用砂石(含机制砂)矿生产中产生的废石、废渣的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
(一)新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要求
1. 新建、扩建、技改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福州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新建矿山应当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预审意见。全面实施“三合一”管理机制,实现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落实方案编制、审查和实施的相应责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严格遵守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新建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规划要求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生产中产生的渣石土的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
(二)生产矿山管理措施
1. 持续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源头管控
(1)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实行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由采矿权人负责保护和治理。
(2)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范围和复垦指标,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和土地复垦率达到已审批方案的要求。
2. 着力强化动态监管
(1)监督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改革,加强开发和保护全过程的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
(2)落实属地巡查监管责任,提高监督执法频率。自然资源部门利用GNSS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巡查,全年实现辖区内各级发证有效矿山巡查全覆盖至少两次以上。
(3)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治理恢复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的持证矿山,将该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1. 坚持综合利用和创新治理理念。大力提倡和鼓励对尾矿、残留矿再开发利用、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
2. 坚持绿色发展、综合治理行动。突出区域治理重点,优先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推进废弃矿山的山、水、田、林、湖综合治理,大力提倡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充分结合全民义务植树等活动,尽快恢复对环境影响较大成片矿山的青山绿水。
3. 坚持治理恢复的开放发展理念。积极推广和鼓励引进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积极开展国内或国际合作。拓展绿色矿山治理和重建模式,鼓励矿山企业参与土地开发经营和管理。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房地产开发、公园建设、土地开发、种植和养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4. 加快历史遗留矿山问题的解决。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根据各矿山实际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成效。
5.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鼓励矿山企业留地、留技、留利于企业职工和矿区群众,总结推广用矿区土地入股分红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经验,引导企业职工、矿区群众积极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形成人、矿、地和谐发展。
6. 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
7. 建立常态化动态环境监测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监测力量,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系统完善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一)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思路及任务
1. 总体思路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考评指标和管理措施,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引导生产矿山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引进推广应用新的采选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力度。创造环保、安全、和谐、文明的矿山企业环境。
2. 加强对在建矿山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矿山在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企社和谐等方面实施绿色矿山标准;严把新建矿山准入关,确保新建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积极推进绿色开发,引导矿山企业通过改进工艺,引进推广应用新的采选技术,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到2025年,矿山“三率”达标率保持100%,全县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比例不少于50%,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二)绿色矿业发展支持政策
1. 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统筹规划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定期监督检查。
2. 允许绿色矿山企业在资源储量和环境承载力承受范围内适当增加生产规模,简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3. 获得绿色矿山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绿色矿山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划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或绿色矿山建设补助资金等经费补助。
(三)绿色矿山建设监管措施
1. 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监督各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责任管理制度、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2. 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投资力度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自身实力,争取获得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的资金支持。此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给予绿色矿山信贷优惠、税费减免等政策红利。
3. 提高矿山生产技术鼓励矿山企业引进先进采选技术,或通过自主改革创新,对采选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淘汰落后技术设备和落后产能,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重点开展对尾矿和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实现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4. 加强公共监督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宣传,拓宽公众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渠道和路径,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主要内容。号召公众对企业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各项措施、工程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相关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推动绿色矿业的发展。
全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尚未全部治理。由于历史遗留的部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不够全面,受矿山地质条件、开采条件、后期破坏程度等因素影响,一部分废弃矿山仍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目前废弃矿山多为自然复绿,少数仍存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安全隐患,依据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总体要求,采用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于其中与人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矿山地质环境严重恶化或将严重恶化区域列为重点治理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重点项目。根据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规划治理恢复面积82.65公顷(约1240亩),主要采用山上山下、地上地下、整体保护、综合开发的方法。
强化采矿生产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工作常态化,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采矿、废弃矿点的情况进行排查及监督;加强宣传,积极主动配合县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组织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各项统筹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及宣传力度。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持证矿山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超计划开采行为,严防非法违法采矿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安排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规划期内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无人机、GNS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定期进行现场核查。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开展监管,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切实执行储量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全面掌握储量动态变化和矿山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强化对超越界开采的专项督查,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在采矿山的剩余可采储量达不到年生产规模的,采矿权不得延续登记。
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相关执法信息共享共用。对疑似矿产卫片图斑现场核查率100%,对矿产违法行为查处率100%。有效打击矿产资源各类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综合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强化监测监督,引导社会力量,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坚持开门搞规划,通过规划方案公示、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和开通政府网站进行咨询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观,引导企业与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推进部门协调联动,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严格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或修编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由县政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修改。必须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衔接。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加强规划审查制度建设,做好矿产勘查开发各个环节的规划审查,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分区,落实分区管制,切实加强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措施和要求执行情况的审查、考核和监督检查,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重点强化规划监测评估。加强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的统计和分析,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或规划期末,组织开展对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程度,规划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违反规划行为及查处纠正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估,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规划管理决策、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与依据。规划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调整内容科学、合理和可行。
强化矿产资源规划执法监察,维护规划严肃性。要重点查处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建立实施“三合一”管理机制,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三个独立方案合并,实现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实行规划公示、听证制度,接受公众与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积极争取省、市级财政资金,并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工作。
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高岭土资源前期地质勘查,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规划内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域、重点治理工程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优先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支持范围。
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全面推行采矿权招标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快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转让步伐,逐步完善矿业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管理办法,为矿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格局,引导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优化矿业投资环境,大力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招商活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矿业基地建设和矿山规划改造。
建立矿产资源现状和规划信息数据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相融合,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数据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地质环境等的动态变化,为宏观调控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