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主要职责

来源:科技文体局 发布时间: 2023-07-2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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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化艺术、文物工作、体育工作、旅游及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科技开发应用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体育事业、广播电视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协调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协调平衡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市场资源、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指导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 

(二)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县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指导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和管理各乡镇广播电视事业建设事项;指导广播电视传送网的分级建设和开发。 

(三)综合管理全县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负责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四)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监督实施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政策;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全县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市场的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有关出版、印刷或复制以及发行单位违法违规活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及动漫、网络游戏有关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社会文化事业,制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协调全县性社会文化活动。负责民间艺术剧团管理。 

(六)指导图书馆事业,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文物保护的法规,指导文物、博物馆工作。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和振兴;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县古籍保护整理工作。指导推进文化、体育、广播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 

(八)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生产以及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和管理县广播电台、县有线电视台、乡镇广播电视站。 

(九)加强广播电视的客观维护管理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审查、监看广播电视各类节目接收使用的卫星电视节目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广播电视系统及其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播出的音像制品的管理;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播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和文物领域以及博物馆对外与港、澳、台交流与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办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的相关事务,推动罗源文化走出去。 

(十一)组织本县旅游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和会展活动;负责对全县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的管理和指导,推动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收集、发布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 

(十二)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促进旅游产业与文化体育产业相融合;统筹协调本县旅游消费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本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开发;促进高端旅游、历史文化旅游、新型乡村生态旅游等“旅游+”新业态发展;协调和指导红色旅游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产业投资促进和重大旅游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项目进行审核和审查,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审查;参与政府投入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职责;管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承担本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体系;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旅游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五)承担规范本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察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六)承担本县旅游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八)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深入实施体育惠民工程,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学校、企业、机关、部队、社区、农村和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的体育工作。 

(十九)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和协调全县体育竞赛与竞技运动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体育竞赛计划;组织全县性体育竞赛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体育行业标准。 

(二十)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指导、规范体育场馆、体育设施的建设;研究和指导运动队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加强体育宣传,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协助配合教育部门发展体育教育,培训体育干部和体育工作专业人才。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