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来源:罗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7-27 15:58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县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指导和审核县内各级行政区域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指导全县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调督促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的落实,按规定负责福利彩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九)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三)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当牢固树立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努力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加强慈善组织监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健全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制度,推进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努力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