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9-11-2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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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求,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19年至2021年,全市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3.5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4.5万人次。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有较大提高。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适应生产经营、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岗前、在岗、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企业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招用之日起一年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且取得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500元至3000元培训补贴。

3.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可按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按照“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培训补贴。

4.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培训且取得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5.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及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企业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技能培训的,根据参加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取得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企业每人500元培训补贴。

6.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称“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招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7.实施福州传统文化技能提升计划。围绕福州寿山石雕、木根雕、脱胎漆器、软木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培养一批文化创意类技能人才。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经过培训并取得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500元给予培训补贴。

8.支持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用工企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信局、人社局、教育局、应急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调动重点群体参训积极性。围绕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有效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对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开展。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各类专项培训。围绕乡村振兴,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和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遴选一批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盲人保健按摩、电子商务等领域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培训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公共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大型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商务局、退役军人局、司法局,市总工会、妇联、残联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贫困劳动力技能帮扶力度。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和依托科技特派员培训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 补贴,参加培训并取得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每次生活费补贴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3次,生活费补贴在培训合格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对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政策,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实习实训、推荐就业。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有效增加职业技能培训供给

  (四)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激发企业主体作用,在我市各县(市)区、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100个职工培训中心,其中每个园区设立2-3个,鼓励其开展职工培训。经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规模以上企业、当地龙头企业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种(项目)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每年遴选5-1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年技能培训达300人次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6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优先列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在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被遴选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0万、30万、20万、10万、5万元政府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应急局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含省属在榕中高职院校,下同)承担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措施,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推广高职教育“二元制”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经验,扩大面向企业在职员工的招生规模。职业院校承担面向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提取补充单位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单列管理。允许职业院校将不超过30%的培训收入纳入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具体比例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创新职业培训内容和方式。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动态公布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大力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产业培训,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发布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工种(项目)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后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纳入培训结业考核内容范围。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开发培训教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有组织的职业培训,也可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对自主选择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本人户籍地、市内常住地或求职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国资委、商务局、民政局、公安局、应急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创新培训方式,健全完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平台,定期发布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方式。健全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和评价鉴定机构发展,建立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完善培训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商务局、国资委、民政局、应急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完善政府引导激励机制

  (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以我市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计提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定。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有效衔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安排经费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职业技能提升组织实施、培训课程标准及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考核认定及督导、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相关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市总工会、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榕务工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应急局、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省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补贴申领人员信息比对,确保培训补贴、鉴定补贴不重复发放。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市级统筹、人社协调、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开展培训情况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汇总,实行年初报计划、每季度报进度、年终报总结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等及时了解熟悉,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

  责任单位: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承担政策制定、职业标准实施、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任务分解等职责,并承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家政、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会应积极推动企业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及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市残联、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准入类职业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贯通,符合条件可互通申报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级)。支持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建立职业技能提升与岗位聘用、待遇落实挂钩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本实施方案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任务分解表

一、市直单位

序号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任务数

1

人社局

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10000

2

工信局

6000

3

城乡建设局

3000

4

交通运输局

5000

5

农业农村局

2800

6

退役军人局

600

7

应急管理局

6000

8

市场监管局

200

9

民政局

200

10

商务局

1000

11

国资委

1000

12

残联

500

13

司法局

200

14

总工会

200

15

妇联

200

16

团市委

100

17

合计

37000

二、各县(市)区政府

序号

县市区

任务数

1

福清市

4500

2

仓山区

4500

3

长乐区

3500

4

闽侯县

3500

5

晋安区

3000

6

马尾区

3000

7

连江县

1800

8

鼓楼区

1800

9

台江区

1200

10

罗源县

1000

11

永泰县

1000

12

闽清县

900

13

高新区

300

14

合计

30000

福州市人民政府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bgt/zfxxgkml/whjyylshbzcjjydfmdzccsjqssqk_2577/201910/t20191028_30686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