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1-11-2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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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事项类型 检查对象 检查要点 检查依据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1 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对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卫生、餐饮、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

教育部门:

检查证照、资金监管、培训内容。

卫生健康部门:

1.教室采光情况;2.教室照明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有提供餐饮服务的检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情况;2.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3.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年报公式信真实性;4.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以及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5.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6.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7.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培训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8.《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10.《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1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1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14.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培训机构开展经营的房屋使用中是否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消防救援部门: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情况;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教育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二、三、四、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参考《中小学校教室采光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7.《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8.《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9.《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10.《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1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1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1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15.《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1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7.《广告法》;18.《广告发布管理条例》;19.《反不正当竞争法》。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救援部门:

1.《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3.《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
2 校车安全检查 学校校车及校车企业安全管理 校车交通安全“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

罗源县小金星幼儿园

罗源县岐后幼儿园

罗源县海星幼儿园

罗源县哆睿幼儿园

1.学校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交通安全教育;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培训;2.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有校车安全应急预案;3.学校掌握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情况,并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4.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车辆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5.校车是否规范运行。 福建省实施《卸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三点:根据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安排工作任务,督促责任单位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第五条第五点: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三点: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罗源县教育局 罗源县交警大队
3 影剧院 、录像厅( 室 )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情况抽查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文化和旅游部门: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3.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过核定人数;6.变更有关事项,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7.是否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8.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9.娱乐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条例规定报告;10.娱乐场所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11.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12.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是否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13. 娱乐场所是否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15.娱乐场所是否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是否记入营业日志;15.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是否制止,制止无效的是否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16.娱乐场所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是否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7.娱乐场所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

是否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部门: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一般事项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4.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情况;5.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6.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7.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8.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卫生健康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4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各类宾馆、旅店

公安部门:

旅馆是否按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

是否按要求取得《公示卫生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4.“1+X”检查,通过依法依规检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凭证、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科目资料,依职权检查是否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党员干部个人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问题线索。

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7﹞公发36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5.《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6.《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7.《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18.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审核确认省工商局承担的“1+X”专项督查工作职责;19.福建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明确“1+X”专项督查中承担工作职责的通知》(闽工商人〔2016〕323号)。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4.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情况;5.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6.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7.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8.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卫生健康部门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消防设施器材情况;3.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情况;4.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1.《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3.《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部门
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1.是否按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火、防盗设施安装情况;3.是否建立落实住宿验证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4.是否在旅馆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5.是否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6.是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7.有无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7﹞公发36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
5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事项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 

1.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通过要求企业展示有关网页、主动进行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检查;7.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9.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核对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

商务部门: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1.是否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不完整;2.报告中,载止上一年度年末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数据是否属实;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是否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人社部门:

缴纳社保真实情况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商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人社部门: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2.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6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 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企业对HCFCs是否按备案情况进行使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含ODS的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情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能力和合规性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9﹞4号)

市场监管部门:

1.《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3.《计量法》第二十二条;4.《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8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一般事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和合规性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是否按国家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市场监管部门:1.《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3.《计量法》第二十二条;4.《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9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公安部门: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运钞车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情况;5.保安服务公司跨市级行政区域经营或设立分公司备案情况;6.保安员持《保安员证》上岗落实情况;7.保安员穿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落实情况;8.保安员在岗培训及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9.保安员在岗履职情况;10.保安服务公司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情况; 11.保安员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情况;12.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公安部门: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2.《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7.《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8.《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抽查  

公安部门: 

1.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2.保安培训教学情况;3.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4.保安培训单位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公安部门: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第三十六条;2.《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7.《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8.《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10 民爆物品安全监管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检查 重点事项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审核审批,督促民爆生产、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生产与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许可审批,督促运输民爆物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城乡建设部门:

分别依照各自职责督促相关行业领域内涉及爆破作业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8号);4.《关于转发福建省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经信装备〔2016〕965)。

应急管理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2.《关于转发福建省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经信装备〔2016〕965)。 

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6.《关于转发福建省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经信装备〔2016〕965)。 

城乡建设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5.《关于转发福建省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经信装备〔2016〕965)。 

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部门
11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 本市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 重点事项 油气管道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监管工作,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城乡建设部门:

严格落实油气树洞管道周边施工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严查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施工行为。

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企业完善治安防范工作措施和制度以及制定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和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部门: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安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部门
12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重点事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其他部门: 

依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重点事项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企业许可条件维持情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

其他部门:

依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一般事项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相关机构 相关机构规范开展达标核查工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办〔2021〕4号)。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13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一般事项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4.是否发布违法农药广告。

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农药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19.《广告法》。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肥料监督检查 一般事项 肥料生产经营者

农业农村部门:检查肥料经营许可、购销台账建立等依法经营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种子监督检查 一般事项 种子生产经营者

农业农村部门: 

1.持证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2.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开展情况;3.种子质量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兽药监督检查 一般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农业农村部门: 

一、兽药生产企业:1.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3.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4.是否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是否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二、兽药经营企业:1.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是否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4.是否发布违法兽药广告。

农业农村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19.《广告法》。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一般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

农业农村部门: 

生产企业:1.生产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3.是否附具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经营企业:1.是否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2.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3.是否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霉变或超过保质期。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4.是否发布违法饲料广告。

农业农村部门: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19.《广告法》。

14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一般事项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农业农村部门:

种畜禽系谱、养殖档案及种畜禽精液质量检查等。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家禽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事项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海洋渔业部门:

检查本辖区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包括附录1、《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附录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附录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特许捕捉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以及实施情况、履行义务情况等。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海洋渔业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海洋渔业部门
1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门: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1.是否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2.是否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内容;3.是否违反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4.是否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5.是否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6.是否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税务部门:

是否照章纳税。 

公安部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运营及信息安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五十条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税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16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一般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 1、是否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2、是不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3、是否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4、是否经营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5、是否经营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6、是否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7、是否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8、是否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9、是否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10、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11、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是否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12、是否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13、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4、是否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15、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是否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16、是否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17、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是否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18、是否存在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17 旅行社行业监管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旅行社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1.《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2.《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四条。
18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一般事项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文化和旅游部门: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2.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3.检查是否落实主体资质公示、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与标注等相关方面的法定义务;4.检查是否落实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门: 

《旅游法》第四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电子商务法》;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6.《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7.《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8.《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一般事项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文化和旅游部门: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2.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3.检查是否落实主体资质公示、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与标注等相关方面的法定义务;4.检查是否落实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门: 

《旅游法》第四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电子商务法》;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6.《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7.《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8.《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9 汽车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一般事项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商务部门:

汽车销售企业的备案、价格等信息明示、禁止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及收取代办费等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2.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3.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5.《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二手车市场监管 一般事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商务部门: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车辆状况信息明示、按时报送信息等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2.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

《二手车管理办法》(2017版)

市场监管部门:

1.《价格法》第十三条;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5.《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一般事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合法合规及回收拆解数据报送、报废单使用管理等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依职责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

对其中涉及回收活动检查: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3.有无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4.有无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5.有无非法拼(组)装机动车;6.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无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机动车。 

生态环境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

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情况。

商务部门: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市场监管部门: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3.《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商务〔2020〕180号)。 

公安部门: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
2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一般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商务部门: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备案、发行服务、资金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

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市场监管部门: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21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一般事项 房地产从业单位 是否按照规定取得销售许可证十天内公开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房地产行业定价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是否按照规定备案价格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2。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22 物业服务市场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事项 物业服务单位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

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法》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23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一般事项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结合“两站”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1.加强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履职,以及人员变更考核;2.实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脸模签到制度;3.远程监管施工现场人员每日脸模签到情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城乡建设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1.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消防备案手续情况;2.消防施工、消防检测资质、人员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消防总队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闽建消〔2019〕1号)。 城乡建设部门
24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乡建设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 1.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安全运行职责检查;2.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开展用户入户安检检查;3.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落实情况检查;4.燃气经营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乡建设部门
25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一般事项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为完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及时在系统更新企业文档信息,具体包括:营业执照、资质信息等基本信息;2.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的要求。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园林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一般事项 城镇污水处理厂

生态环境部门:

污染物达标情况、在线监控情况。 

城乡建设部门:

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厂运行情况、污泥处置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6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一般事项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税务部门: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税务部门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27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一般事项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海关部门:

1.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核查;2.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核查;3.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抽查检验;4.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核查;5.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税务部门:是否涉嫌出口骗税。

海关部门:

1.《海关总署关于在核查领域开展部门间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海关核查操作规范(试行)》;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税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海关、市场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
28 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检查 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经营情况检查 一般事项 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检查执《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双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情况;2.检查是否存在超出《办学许可证》经营范围;3.检查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核对办学地址、办学范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等相关情况;5.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6.检查党建情况。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主体资格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六十二条;2.《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4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4.《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三条;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29 人力资源许可经营监管 职业中介经营情况检查 一般事项 职业中介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经营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市场监管部门: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一般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检查劳务派遣企业年度经营状况;2.检查经营范围是否超出行政许可;3.检查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低于两年;4.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的情况;5.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费用;6.检查是否存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30 医疗机构检查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各类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2.医务人员管理;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4.医疗技术管理;5.医疗文书管理;6.质量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健康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检查 一般事项 1.是否存在串换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和服务设施行为。2.是否存在未向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有关数据的情况。3.是否存在挂床住院、分解住院、诱导或者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住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医药费用票据。4.是否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5.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存在为未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行为。6.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和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7.医药机构是否存在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票据凭证、电子信息或者虚构医疗服务项目等行为。8.是否存在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9.是否存在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证历本、医疗保障卡等,套刷盗刷骗取医保资金。10.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医疗机构计量器具检查 重点事项 医疗卫生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1.《计量法》;2.《计量法实施细则》。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检查 一般事项 1.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是否执行政府定价;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1 卷烟、电子烟市场经营检查 卷烟零售经营检查 一般事项 卷烟经营市场主体 1.是否取得《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2.是否在中小学校园、幼儿园门口直线50米范围内经营卷烟;3.督促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零售卷烟,在显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4、是否销售假烟、走私烟、非法渠道卷烟。 1.《烟草专卖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烟草专卖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烟经营检查 一般事项 电子烟经营市场主体 1.是否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并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年龄核验措施避免未成年人购买电子烟;2.是存在布虚假违法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3.督促经营者在显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警示标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广告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
32 地方金融组织检查 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一般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

金融监管部门:

经营许可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制度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2.检查年报公示信息真实性;3.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4.是否发布违法金融广告。

金融监管部门: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3.《国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办〈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4.《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5.《典当管理办法》;6.《典当行业监管规定》;7.《反洗钱法》8.《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9.《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10.《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19.《广告法》。

金融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3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监督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场馆设施、从业人员、应急处置预案等 一般事项 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

体育部门: 

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4.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卫健部门: 

通过现场勘查和纸质材料核查,检查是否符合要求:1.场所开放是否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取得相应证件;2.场所开放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是否存在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况;4.是否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5.开放期间是否做好相关信息的醒目公示。

体育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3.《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卫健部门: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

体育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34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规范经营情况抽查 一般事项 全市养老服务机构

民政部门: 

1.是否依法办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是否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法人登记证书;2.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年检合格;3.院内是否定期开展人员培训;4.是否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5.老年人确认入住后是否签署入住合同;6.是否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7.是否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8.是否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9.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台账;10.是否配置基本设施设备及物品,营造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11.是否为自理、半自理、失能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服务;12.是否提供安全、营养均衡膳食服务;是否提供环境清洁卫生服务;13.是否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是否开展院内文娱活动协助新入住老年人适应养老院生活。

市场监管部门: 

1.检查养老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情况;2.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3.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年报公式信真实性;4.检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以及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卫生和健康部门:针对其中开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1.是否取得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或医养结合相关医疗机构资质;2.医务人员资质;3.依法执业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情况;5.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等。

消防救援部门: 

1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消防设施器材情况;3.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情况;4.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住房和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检查。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7.《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1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1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7.《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19.《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20.《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卫健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消防救援部门: 

1.《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3.《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房产管理部门:

《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和健康部门、住房和房产管理部门、消防部门
35 社会组织随机抽查 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年度报告、业务活动、内部治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事项 全县社会组织

1.是否参加年报;

2.上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是否不低于注册资金数额;

3.上年财务收支情况是否向理事会报告;

4.办公地址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

5.负责人变更是否按规定报备;

6.是否按规定建立党组织;

7.如有公职(含离退休)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批;

8.是否有专职工作人员;

9.上年召开理事会是否至少两次(以会议记录为据);

10.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是否规范齐全。

1.《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

2.《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榕政办〔2016〕7号)

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福州市审改办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市场监管企管〔2018〕54号)

民政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3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一般事项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文化和旅游部门: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3.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我局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