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目的
为有序地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通畅,为震灾后抗震救灾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夯实保障,编制本应急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9 号令)、《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交通厅防震抗灾应急预案》及《福建省交通厅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交通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立足防范,坚持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依靠专业救助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属地应急资源,发挥各相关部门、人民军队、武警、消防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成立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指挥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如下:
指 挥 长:郑国忠
副指挥长:彭建松 林蔓文 杨增泉
成 员:朱庆华 赵康平 李恒星 郑思尧 许杰 李恒祥 林筱雯
办公室主任:郑思尧(兼)
办公室挂靠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联系电话:26832406 传真:26831690)。
2、职责
(1)在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抗震救灾相关决定、指令;协调、指导、监督各乡镇公路站依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恢复损坏的交通基础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
(2)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地震突发事件应急运输救援活动;
(3)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向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告震情、交通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协调各乡镇公路站组织交通应急抢险队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及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5)加强运输管理有序组织公路水路震后运输,加强通行管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通畅;
(6)组织公路交通防震抗灾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后,县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小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在现场指挥小组领导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与应急行动,各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为:
(1)公路管理部门: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公路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及时修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道路运输部门:按照应急客货运输的要求,及时调配车辆,满足地震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
(3)需要其它地方支援的,向县局指挥中心报告,由县局指挥中心向市局指挥中心申请。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防震抗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I级预警(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I级预警(重大地震灾害)、III级预警(较大地震灾害)、IV级预警(一般地震灾害)。
1、I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国道、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县份;或急需市政府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市交通运输委协调外县进行援助;或需要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
2、II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急需省厅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
3、III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急需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
4、Ⅳ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内,或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
四、应急响应
1、一般和较大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II、IV级预警事件)
(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公路管理站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本级防震抗灾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各乡镇管理站和行业管理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调动相关责任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根据防震抗灾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组织紧急处置行动,并将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县局指挥中心办公室。
2、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II级预警)
(1)当接到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关专业预案。
(2)组织调动应急救援物资和力量,实施现场处置,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可向突发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或现场设立指挥机构。
(3)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传达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向交通部应急指挥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并按照上级部门指令适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应急结束的信息,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五、应急处置
1、发生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和路政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2)出现地震灾害造成公路通行困难时,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协调交警部门设立现场警示标志,维护现场和交通通行秩序;
(3)因地震灾害造成路桥阻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损公路和桥梁进行加固、抢修,短期内不能恢复通行时,要发布绕行通告。
2、地震突发事件运输力量保障应急处置
(1)在地震突发事件中,需要调集车辆等运输保障力量时,交通运输能力保障专业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启动相关专业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预备车辆,进入紧急状态,加紧进行检修,随时听候调遣;
(3)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抢装紧急物资。
(4)确保运输安全、及时、准确、高效。
六、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单位应当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制。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地震突发事件的性质、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各单位应当根据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地震突发事件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3、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各种车辆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
4、各单位应当开展地震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地震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应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船舶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推诿。
6、地震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粮食、设施、设备等紧急物资的及时运输。
七、应急信息报告
1、局指挥部、局属相关单位、地震相关区域各公路站启动“主要领导负总责任、分管领导 AB 角制带班、值班人员 24 小时值班”制度。
2、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下列地震突发事件的情况:
地震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预防、控制和处理地震突发事件的情况;
运输紧急物资的情况;
保障道路畅通的情况;
地震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3、各单位接到地震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县局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
地震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各单位应当在初步调查结束后1小时,向县局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县指挥中心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半小时内,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相邻的各单位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地震灾害引起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八、监督管理
l、县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县地震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2、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对地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