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1-12-24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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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罗源县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应急管理局修订的《罗源县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22 

 

    

    

    

罗源县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罗源县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罗源县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Ⅳ级及以上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减少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突发事件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Ⅰ级事件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Ⅱ级事件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Ⅲ级事件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Ⅳ级事件 

  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本事件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县应急指挥部 

  罗源县辖区范围出现Ⅳ级及以上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县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 

  2.1.1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及成员: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罗源海事处、县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1.2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我县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动员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决定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督促、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景区和非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负责迅速了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乡(镇)应急指挥机构间的应急工作;承办指挥部会务、文件起草与办理、应急值班等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景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弹性采取限流等措施,科学设置景区游客接待上限。指导景区在游客接近最大承载量时,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远端分流、交通疏导、临时管制、入口封闭“只出不进”等方式疏导客流;督导旅行社选择符合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合理安排行程,严禁组织游客到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未开放的景点和未开发的区域旅游。指导体育场馆、运动项目和群众健身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攀岩、潜水、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管。指导各乡镇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博物馆等文物场所安全工作,配合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把景区、非景区景点和其他涉水危险区域的安全应急纳入全县的应急联动,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县政法委:会同公安机关督促各地完善优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平台,负责将平安景区建设、非景区景点和其他涉水区域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列为平安建设考评指标,推动各级各部门责任落细落实。 

  县教育局: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防溺水事件发生。加强对以学生为主体的研学旅行、夏令营等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配合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宗局:督促景区和非景区景点、沿山或涉水危险区域寺庙等宗教场所的的安全管理,配合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会同景区主管部门全面普查景区、非景区景点、网红打卡地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底数,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积极推动整改;会同涉海管海部门督促乡镇强化船管站、岸线巡防队伍建设,落实“三报备”制度,提升沿海岸线动态防控能力;加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治安管理,配合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景区和非景区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督促各乡(镇)做好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配合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强化城市公园绿地安全和应急管理,做好城市公园日常运营;强化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国有土地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运局:做好对通航水域未经许可利用船舶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行为的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和交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小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开展种养殖生产体验、采摘观光、农耕文化展示等农事休闲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安全管理,配合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配合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渔港、养殖渔排、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涉渔场所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近岸海域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加强重点海水浴场水文环境观测和潮汐、海浪预报服务;协助做好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列入目录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救援现场二次或次生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罗源海事处: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牵头做好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县工信局(移动、电信、联通):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督促移动、电信、联通三家运营商开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建设,支撑地方不断完善人脸识别、信息化预警等智能化防控体系。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景区和非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事发地政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乡(镇)政府相关领导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灾害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包括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聘请的专家,负责事故原因分析,为事故提供应急策略和具体救援方案等相关工作。 

  3  预报预警机制 

  3.1 预报预警 

  文化和旅游部门、气象部门、海洋渔业部门、海事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联合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景区和非景区预报预警和信息速报制度,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部门根据职责及预报预警等级启动预警响应工作。 

  3.1.1 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景区和非景区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预报预警网络。文旅、应急、气象、海洋渔业、海事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 

  3.1.2 预报预警级别确定与发布 

  预报预警等级由文旅部门根据景区和非景区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确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及影响范围。预报预警信息由文旅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 

  3.2 速报机制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非景区为属地村镇)负责人,事发单位(非景区为属地村镇)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响应依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Ⅳ级及以下响应(蓝色)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当超出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高应急响应级别。Ⅲ级及以上响应由市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4.2响应行动 

  4.2.1事发单位响应 

  事发单位(非景区为属地村镇)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区域。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2.2事发地政府响应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按照属地政府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需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消防、应急、建设、交通、卫健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应急策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相关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封锁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2.3县政府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或分管业务的县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兼职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3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相应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其主要职责:分析、判断事故发展态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尽快沟通、汇集和上报人员伤亡和受困情况、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险情,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为指挥协调组、现场管控组、应急处置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助组、信息发布组等。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处置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2)了解事故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类型,科学组织救援。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5)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请求或专家意见建议,调集周边地区救援力量前往支援。 

  (6)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应急局请求周边县区支援。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4.5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4.6信息发布 

  发生Ⅳ级及以上事件,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和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认真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工信部门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推进电信运营企业开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建设,支撑地方不断完善人脸识别、信息化预警等智能化防控体系。 

  (2)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系统;建立完善罗源县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底数表、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送。 

  各地要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和发布审核审查机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 

  6.2应急保障 

  6.2.1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 

  整合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公安民警、志愿者以及民间救援队伍等力量,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常态开展专勤训练和联合演练,并做好响应保障。 

  沿海地区要在乡镇一级建立海上应急处置队伍,加强与民间救援队伍的协作联动机制,实现专业救援部门和民间救援力量相互策应、联动工作。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要加强值班备勤,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第一时间出动、及时有效应对,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2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2.3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4基本生活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保障受困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5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发单位承担,非景区或事发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县财政局有关规定解决。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景区和非景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景区和非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适应景区和非景区应急救援的不断完善和机构调整等,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 预案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8  附则 

  8.1衔接 

  县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