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2-11-03 15:54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罗源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安委会职责

  2.2  县安委办职责

  2.3  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

  2.4  基层组织职责

  2.5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2.6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2.7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响应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标准

  4.2  响应级别

  4.3  响应行动

  4.4  指挥和协调

  4.5  现场紧急处置

  4.6  人员安全防护

  4.7  医疗卫生救助

  4.8  社会动员

  4.9  现场监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预案修订

  8  附则

  8.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附件:罗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的防范、削减次生灾害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罗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事故均特指生产安全事故,不含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本预案适用于罗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行政区域或跨多个领域(行业或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

  (4)县委、县政府要求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5)上级政府指定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福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预案是《罗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专项事故应急预案、部门事故应急预案,是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证人民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贯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的要求,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的作用,进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和依托先进装备,发挥专家团队、专业人员的智库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专业能力。加强科学有效施救、依法依规施救,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5)快速反应,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高度重视全媒体舆论的重大影响和作用,突出主流舆论,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进展及处置工作情况。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罗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罗源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罗源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村(社区)、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事故发生单位等。

  2.1  县安委会职责

  县安委会是县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大事项决策,适时发布预案启动和终止命令,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要决定和命令,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县安委办职责

  县安委办是县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演练工作,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并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3 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

  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

  (2)县委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和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县工信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经营单位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督促指导供电公司协调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保障;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在事故引发较大范围内生活必须品市场异常波动时,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5)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负责组织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救援道路交通畅通;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并参与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善后处置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按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经费保障。

  (9)县人社局:负责对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引发事故等自然资源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制图等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测绘技术支持。

  (11)罗源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负责监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处置,防止其进一步污染周边环境;统一收集报送环境污染信息。

  (12)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职责范围内和城镇燃气、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辖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公路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4)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利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发生轻微和一般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属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协助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海洋监测和海洋预报等工作。其中,海上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由罗源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

  (17)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卫生处置工作。

  (1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收储、管理和出库工作,做好救灾物资保障。

  (20)县国资中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协助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

  (23)县消防救援大队、驻罗部队、武警部队:根据县政府和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24)罗源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处置及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25)罗源湾港务站: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县发改局(县粮储局):负责组织协调粮食收储、管理和出库工作,确保粮食安全。

  (27)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8)福州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疏导工作。

  (29)国网罗源县供电公司:配合县工信局开展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保障。

  (30)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县安委办建立应急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应抄送县安委办。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4  基层组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设立或确定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5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组建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组从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专家中抽取组建,必要时从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邀请技术专家支持。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2.7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物资,接受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急响应时,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和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内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隐患排查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定期开展辨识、评估,对风险点登记建档、分级管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的重要信息。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2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按《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福州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根据灾情变化,预警信息内容有所增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老年公寓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切实做好预警信息的传达和应对工作。

  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预警响应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后,县安委办、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相关应急工作方案,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2)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开展应急会商,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3)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部门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10)根据需要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 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电话:26831221,传真:26831156),同时报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26856939,传真:26859236)。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死亡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的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越级向上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央属、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应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标准

  4.1.1 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4.1.2 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3 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4 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

  (2)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乡镇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的事故;

  (4)县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2  响应级别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响应(红色)、Ⅱ级响应(橙色)、Ⅲ级响应(黄

  色)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福州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在县安委会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进行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和情况。并由县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上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Ⅳ级(蓝色)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当超出县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安委办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福州市安委办及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并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行动

  4.3.1 事发生产经营单位响应

  事发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  事发地基层组织响应

  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发展,启动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主要措施有: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县、区和福州市政府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3 县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Ⅳ级以上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根据事故类别,涉及以下19类事故时的主要响应部门:

  (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

  (2)生产性火灾事故。牵头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罗源生态环境局。

  (3)危险化学品事故。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罗源生态环境局。

  (4)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工信局(生产、销售),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罗源生态环境局。

  (5)非煤矿山事故。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局。

  (6)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罗源生态环境局。

  (7)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

  (8)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罗源生态环境局。

  (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罗源生态环境局。

  (10)旅游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文旅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局、县水利局。

  (11)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

  (12)电力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国网罗源县供电公司,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

  (13)渔业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罗源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罗源海事处。

  (14)校园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卫健局。

  (15)铁路安全事故。牵头单位: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车务段,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

  (16)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

  (17)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18)生产性海上安全事故。牵头单位:罗源海事处、县海洋与渔业局、罗源湾港务站、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罗源生态环境局。

  (19)工贸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卫健局、罗源生态环境局。

  4.3.4 县安委办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县安委会的要求,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赴县安委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3.5 县政府(县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县政府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福州市政府安委办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提请福州市政府及其上级部门协调驻榕部队、市内外专业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县政府(县安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落实最高指挥权,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基层组织、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县安委会)、市政府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县安委会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管控、紧急处置、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动员、现场检测评估等应急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综合协调各种应急资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工信、财政、交通运输、通信、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由应急、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和网络舆情应对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应急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

  (1)了解有关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防范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积极搜救遇险人员、救治受害人员。

  (2)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灾区域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其他保障措施。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7)接收与分配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

  (8)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做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现场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4.6 人员安全防护

  4.6.1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属地乡镇、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部门负责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7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县政府可向福州市卫健委、福州市政府和省卫健委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援。

  4.8 社会动员

  (1)事发地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时,可向县政府申请协调全县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组织动员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

  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9 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监测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监测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二次反应的有害物;监测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等。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Ⅳ级以上的事故信响应息发布,由县安委办会同县委宣传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提出信息发布的意见报县政府审定。I级、Ⅱ级、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市安委办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11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遇险人员得救,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批准终止救援,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般和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决定。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特大、重大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由县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 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安委办协调有关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完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并将总结报告报县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1)县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办报送。县安委办、安委会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县工信局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2)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登记造册、明确存放地点并妥善保存。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建筑等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罗部队、武警部队的协调联动,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卫生应急队伍、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救援等能力建设,保障应急床位、人员、技术、抢救药品物品器械等,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6.2.5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6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7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转移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县政府负责提供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各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和训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7.3  应急演练

  (1)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县安委办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2)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村(社区)负责本地区、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其它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专项(子)预案,同时抄送县安委办。

  8  附则

  8.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罗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