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林业局关于《罗源县林下经济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5-03-1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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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94号)以及《福建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8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林下种植。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作物等,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等模式。 

  (二)林下养殖。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立体养殖,主要包括林蜂、林蛙及其它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三)相关产品采集加工。主要包括药材、松脂、竹笋、林菌、野菜采集加工等。 

  (四)森林景观利用。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观光休闲、生态体验和森林人家等,形成特色空出、体系完善的森林旅游产品。 

   三、主要用途: 

  (一)生态支出。含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及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等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水利、电力等支出。 

  (三)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与技术培训支出。 

  不利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等支出。 

  四、项目申报和验收程序: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推荐,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同时提交项目的申报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或个人)是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乡镇推荐的林下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审核、公示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检查验收,省、设区市、抽查监督机制。检查主要依据为经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于30日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及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并将检查报告和相关报表(项目检查统计数据)报省、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 

  县级检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地点、面积或规模、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林农参与度、林农增收及存在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