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通过强有力整治措施,全面遏制非法采矿和滥挖滥采废石违法行为,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矿山关停和治理成效,重现我县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12〕202号)和《福建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闽国土资综〔2012〕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饰面石材矿山非法违法采矿高压态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打击饰面石材矿山非法违法采矿由乡(镇)人民政府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饰面石材矿山非法采矿行为发生。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强化监管主体责任
属地乡镇政府是辖区内关闭饰面石材矿山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关闭矿山进行全方位日常巡查、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强化“人防”制度和完善“技防”系统,彻底杜绝监控盲时盲区。
第二部分:明确联合执法机制流程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执法机制流程图
第三部分:强化责任追究
1.对半年发生1起非法采矿的,对负责巡查的包矿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半年累计发生2起的,对负责巡查的包矿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乡镇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半年累计发生3起以上(包含3起)的,对负责巡查的包矿责任人予以免职,对乡镇分管领导予以效能告诫,并约谈乡镇主分
2.属地乡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发改、供电等部门要形成执法合力,对于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不配合、推诿扯皮,导致案件查处进展缓慢或不良影响的,由县效能办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对经提醒谈话后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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