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目标任务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在地质灾害来临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本预案共分为七个部分:总则、组织体系和职责、预报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应急保障、预案管理与更新、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
指明了本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以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罗源县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不足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第二部分:组织体系和职责。
明确了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组成单位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预警预报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按预报预警等级启动预警响应工作。预报预警等级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确定,一级为最高级别。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级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红色 |
橙色 |
黄色 |
蓝色 |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对重要区域和重要隐患点的巡查监测;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第四部分: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有关情况。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响应级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
响应级别 |
备注 |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Ⅰ |
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不足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Ⅱ |
由省政府启动。 设区市启动Ⅲ级响应时,领导小组视情进入预警状态。 |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Ⅲ |
由设区市启动。县级(市、区)启动Ⅳ响应时,设区市进入预警状态。领导小组和有关监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Ⅳ |
由县(市、区)政府启动。设区市进入预警状态,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
第五部分:应急保障。
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与装备、应急通信与信息整合、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应急资金等各方面的保障。
第六部分: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适应地质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机构调整等,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部分:附则。
相关名词术语的定义说明和本预案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