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解读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1-02-0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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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完善相关机构管理办法及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流程,切实加强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充分发挥基金救助作用。

  三、主要内容

  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的申请、救助基金的审核和垫付、救助基金的追偿和核销、监督检查、附则六大块内容。

  在本县道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我县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救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

  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向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5日内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5日内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协助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四)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抢救费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垫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不予垫付的理由,并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事故承办单位。对于符合救助条件同意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扣除当事人预付和交强险赔付或垫付金额后,最终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制作同意垫付通知书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事故承办单位。

  特殊情况下超过5日内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县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垫付。

  申请人对救助数额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2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核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由基金垫付费用认定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县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垫付抢救费用的金额核定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到申请人或相关医疗机构的账户。

  二、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三)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五)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本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的总额。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送达同意垫付通知书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提供银行账号和丧葬费用清单,在收到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核算拟垫付的丧葬费用并划拨至申请人或殡葬服务机构账户。

  三、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应当由受害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时限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经初查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报请县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放;对不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经县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做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