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完善相关机构管理办法及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流程,切实加强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充分发挥基金救助作用。
三、主要内容
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大块内容。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与丧葬费的社会救助基金以及困难补助。
申请条件:对于符合我县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时,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肇事者逃逸的,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时限要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需垫付5日后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一次性补助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肇事者逃逸的,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救助申请需提请县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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