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1-09-3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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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罗源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数字福州”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随着“数字罗源”近年来的发展,我县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现象依然存在,政务数据分散管理的体制导致数据规模偏小、利用不充分、创新应用不足、共享积极性不高,群众办事重复提交数据、材料,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数据管理工作的滞后严重制约了电子政务深化建设应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政务数据的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数字福建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5〕4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就促进大数据发展作了部署。为了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精神,创新政务数据管理制度,鼓励数据利用,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能力,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时出台《罗源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罗源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重点围绕总则、数据登记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安全、监督保障、责任追究、附则等方面,包含8章34条,其中:

  1.第一章总则包含11条,主要包含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政务数据范畴、县政府、发改局、财政局和政务部门职责等作出规定。

  2.第二章数据登记汇聚包含3条,主要包含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自建业务系统汇聚、信息化系统登记汇聚等作出规定。

  3.第三章数据共享包含5条,主要包含数据共享原则、政务数据资源类型、政务部门共享数据履职要求、政务部门和发改局对共享数据职责、主题数据库建设等作出规定。

  4.第四章数据开放包含3条,主要包含政务数据开放要求、开放类型、开放需求申请等作出规定。

  5.第五章数据安全包含4条,主要包含安全制度、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政务部门职责、信息安全测评等作出规定。

  6.第六章监督保障包含3条,主要包含政务部门数据管理职责、数据委托权限、服务外包等作出规定。

  7.第七章责任追究包含3条,主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规定。

  8.第八章附则包含2条,主要对公共服务企业的数据资源管理作出规定。

  三、《办法》适用范围、定义及原则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本县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安全规范的原则。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政务数据资源是国有资产,建立统筹管理的机制有利于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区域间的共享应用,加速数据向社会流动,充分释放数据资源的价值,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因此,《办法》有必要明确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

  四、政务数据管理职责与分工

  县政府加强对全县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发改局为承担本县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政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依法依规登记政务数据目录、采集处理、更新维护政务数据,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并配合县发改局做好开放工作。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政务数据管理涉及部门众多,难度较大,为推进数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必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县级设立统一的数据管理机构,强化了数据集中统筹管理机制。

  五、政务数据如何实现汇聚?

  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由市大数据委建设,本县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政务部门应将自建业务系统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数据汇聚是形成和发展大数据的基础。汇聚后的数据管理方式将有效降低各单位数据管理成本,充分提升数据管理和利用效能。

  六、汇聚后的数据如何共享?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可申请县发改局协助向市大数据委申请,市大数据委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反馈。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现有数据共享存在数据获取难度大、共享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各部门仍停留在小数据应用时代。为了打破长期以来的“数据壁垒”,应当通过创新数据共享服务模式来强化推动数据共享应用,充分利用共享数据来实现群众办事方便快捷。

  七、政务数据如何向社会开放?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科研机构可申请县发改局协助向市大数据委申请。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实现全民共享,是服务型政府的努力目标和亲民的具体体现。数据的集中开放将有效降低数据交易成本,提高数据开放效率,更好满足社会需求,从而让更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到数据的开发利用中,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