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源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2-03-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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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同时为了满足群众居住需要,做到“堵”与“疏”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县政府于2022年3月印发《罗源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罗政综〔202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进行指导和规范,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内容涵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10个方面:

  (一)坚持规划引领。2021年底前,累计完成应编尽编总数的50%以上;2022年底前,累计完成应编尽编总数的75%以上;2023年底前,实现全县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村庄规划应注重可实施性,将农民住宅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计划,确保农民建房合理有序。

  (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由相关乡镇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编制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挂钩工作,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优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要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国土资源所)、村建部门(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要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测绘、放线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不得供水、供电,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六)规范旧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址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请示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七)坚决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网格员、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探索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加盖搭建用于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存量问题,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八)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核查、强化监管。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职,主动担当。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等工作,以及加强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建设,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十)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诠释

  “一户一宅”: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指依托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到场”制度:指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样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解读机构:罗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超鸿(罗源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

  联系电话:0591-2685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