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同时为了满足群众居住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县政府于2023年5月印发《罗源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罗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进行指导和规范,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三、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一户一宅”的内涵及适用范围。“一户一宅”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的认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认定原则。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依法依规”的原则,并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
(三)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取得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丧失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特殊人员的宅基地资格权。
(四)“一户一宅”的认定。“一户”的认定,“一宅”的认定,不认定为“一宅”的情形。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四、关键词诠释
“一户一宅”: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
解读机构:罗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超鸿(罗源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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