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94号),为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促进我县粮食生产,以下简称《十条措施》,现就《十条措施》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切实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措施。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资金扶持、补助等方式,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强化种粮风险保障等措施,加大对种植粮食作物的扶持力度和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县粮食生产。
三、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本《十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内容:
(一)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5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二)对种植再生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3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三)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亩以上,30亩以下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四)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并在享受流转土地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一次性补助4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五)对种植户通过流转抛荒撂荒土地用于种植水稻,面积达30亩(含)以上、且签订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完成整治的每年给予补助100元/亩,连续5年。
(六)对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旱地的地块进行改造并用种植水稻,且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的,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
(七)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1000元/亩)1:1配套资金,当年度县级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八)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以上并达到一定产量的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2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九)对当年度开展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省级验收的,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当年度另给予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15%的补助(不超过国家补助上限标准的50%)。
(十)对当年度用于开展粮食生产规模化种植水稻涉及的非经营性的粮食烘干、存储、农资农机具存放、育秧等辅助用房,在与属地乡镇签订复垦协议及承诺按时按要求完成复垦的前提下,予以免预存设施农用地复垦费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五、关键词诠释
非粮化:主要意思是农民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比方说农村常见的耕地“非粮化”现象。主要有在耕地上建房,将耕地用于取土、采砂、建造工棚、建造养殖场等一系列非生产粮食的行为。
抛荒:已垦田地因天灾人祸等任其荒芜。
撂荒:土地不继续耕种,任其荒芜。
解读机构:罗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胡颜云(罗源县农业农村局农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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