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源县人民政府印发2024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02-0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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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切实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33号),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措施。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资金扶持、补助等方式,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强化种粮风险保障等措施,加大对种植粮食作物的扶持力度和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县粮食生产。

  三、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本《九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内容:

  (一)鼓励种植双季稻和再生稻

  第一条 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5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第二条 对种植再生稻3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3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二)鼓励大户流转抛荒撂荒地用于种植粮食

  第三条 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亩以上,30亩以下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补助2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补助100元/亩;

  第四条 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3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并在享受流转土地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补助4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补助100元/亩;

  第五条 对种植户通过流转抛荒撂荒土地用于种植水稻,面积达30亩(含)以上、且签订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完成整治的每年给予补助100元/亩,连续5年。

  (三)鼓励旱地改造水田种植水稻

  第六条 对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旱地的地块进行改造,并用于种植水稻,且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的,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

  (四)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

  第七条 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1000元/亩)1:1配套资金,当年度县级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五)支持发展秋冬种油料作物

  第八条 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含)以上并达到一定产量的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2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六)鼓励开展粮食生产农业设施建设

  第九条 对当年度开展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省级验收的,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当年度另给予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15%的补助 (不超过国家补助上限标准50%)。

  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其中县级另行补助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资金(市“粮八条”补助政策1:1配套资金除外)分3年支付,其中当年度支付补助资金的50%,第二、三年春播完成后各支付25%。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补助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五、关键词诠释

  非粮化:主要意思是农民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比方说农村常见的耕地“非粮化”现象。在耕地上建房,将耕地用于取土、采砂、建造工棚、建造养殖场等一些列非生产粮食的行为。抛荒:已垦田地因天灾人祸等任其荒芜。撂荒:土地不继续耕种,任其荒芜。

  六、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联系人:黄春容  电话:2685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