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源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 减免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07-2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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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23日印发了《罗源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及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我县拥有十分丰富的浅海与滩涂资源,近海渔业资源丰富,海洋渔业在我县海洋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近年来,我县海水养殖业发展迅速,养殖用海面积和确权率稳步递增,对保障养殖区和谐稳定,促进渔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和规范我县海域使用金的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我县海水养殖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

  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

  5.《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

  同时,参考了《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外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此《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及实施年限

  凡在我县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3个月以上养殖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1、关于《管理办法》框架结构。《管理办法》共计十四条,分为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减免、海域使用金管理等部分,结构简洁,条目清晰。

  一是海域使用金征收相关内容。《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县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养殖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其中,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 40%计征,海域租金按其通过有偿出让等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的20%计征。

  二是海域使用金减免相关内容。《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海域使用金免征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规定缴款日期前30日内,向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通过审核后予以减免。

  三是海域使用金管理相关内容。《管理办法》规定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所辖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为加强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工作,海域使用金会返还一部分给养殖用海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当在海域使用金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

  五、解决问题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我县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县海水养殖业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杨智勇       联系电话:2686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