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10-2500-2024-00003 文号 罗财购〔2024〕36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3-21
标题 罗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当事人:福建鼎帆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平市延平区志闽花园3栋201本机关收到反映称, 2024年1月5日发现你公司在“罗源县医院零星工程” (编号: [ 350123 ] FJGRX [ CS ] 2023018 ,下称“本次采购项目” )的评标活动过程中.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解密情况表》 、 《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 、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协助调查电子响应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的复函》显示.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索 引 号 FZ11110-2500-2024-00003
文号 罗财购〔2024〕36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3-2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当事人:福建鼎帆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平市延平区志闽花园3栋201本机关收到反映称, 2024年1月5日发现你公司在“罗源县医院零星工程” (编号: [ 350123 ] FJGRX [ CS ] 2023018 ,下称“本次采购项目” )的评标活动过程中.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解密情况表》 、 《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 、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协助调查电子响应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的复函》显示.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罗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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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福建鼎帆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南平市延平区志闽花园3栋201

本机关收到反映称,2024年1月5日发现你公司在“罗源县医院零星工程”(编号:[350123]FJGRX[CS]2023018,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过程中,在电子响应文件打印阶段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与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相同客户端制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建省罗源县医院委托福建国瑞信招标有限公司对罗源县医院零星工程(编号:[350123]FJGRX[CS]2023018)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合同包1采购预算金额:2610300元。你公司、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及福建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均参与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采购活动。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解密情况表》、《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协助调查电子响应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的复函》显示,你公司、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及福建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包1中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客户端内部识别码相同,均为“7393281-2023年11月02日17时32分30秒”;MAC地址亦相同,均为00_E0_4C_90_32_84。

上述事实有开标记录、福建国瑞信招标有限公司《罗源县医院零星工程情况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解密情况表》、《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协助调查电子响应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的复函》、《情况说明》、你公司的调查回复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及福建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项目内部识别码、MAC地址相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第一点、第二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公司、福建森焱建设有限公司及福建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承认“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的违法事实,主动上缴投标保证金,未参加后续采购活动,且采购人确认上述行为尚未影响中标结果,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上述“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13051.5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610300元*5‰=13051.5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至微信公众号“福建财政”下载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县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罗源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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