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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1110-2500-2024-00004 | 文号 | 罗财购〔2024〕59号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06 |
标题 | 罗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当事人:罗源县公安局地址:罗源县凤山镇罗中路8本机关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移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事项的通知》 (榕财采〔 2024 〕 20号,下称“专项整治通知” ) 。发现你单位在罗源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 [ 350123 ] FJZS [ GK ] 2023001 ,下称“本次采购项目” )存在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罗源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招标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行业相关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
索 引 号 | FZ11110-2500-2024-00004 | ||
文号 | 罗财购〔2024〕59号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5-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当事人:罗源县公安局地址:罗源县凤山镇罗中路8本机关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移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事项的通知》 (榕财采〔 2024 〕 20号,下称“专项整治通知” ) 。发现你单位在罗源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 [ 350123 ] FJZS [ GK ] 2023001 ,下称“本次采购项目” )存在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罗源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招标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行业相关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
当事人:罗源县公安局
地址:罗源县凤山镇罗中路8号
本机关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移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事项的通知》(榕财采〔2024〕20号,下称“专项整治通知”),发现你单位在罗源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23]FJZS[GK]2023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委托福建省智盛招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罗源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为3,302,000.00元;于2023年9月13日发布《罗源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合同包1)》,中标人为罗源县保安服务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签订采购合同。截止至本告知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另查,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二、评标标准”的“技术项”规定“F2.15.5拟投入的服务人员 2.00 车辆管理员持证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拟投入的驾驶员中,至少具备2名持有A1或A2驾驶证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需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管理员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投标人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并无有关驾驶证A1、A2的相关采购需求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移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事项的通知》(榕财采〔2024〕20号)、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招标文件、你单位出具的《关于罗源县公安局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罗源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招标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行业相关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并未涉及需驾驶证A1、A2的相关采购需求,“评标标准”的“技术项”规定“F2.15.5拟投入的服务人员的评审项将投标人“具备2名持有A1或A2驾驶证”设置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亦与合同履行无关,上述条款的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罗源县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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