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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1107-0200-2017-00004 | 文号 | 罗公综〔2017〕26号 |
发布机构 | 罗源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7-04-17 |
标题 | 罗源县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1107-0200-2017-00004 | ||
文号 | 罗公综〔2017〕26号 | ||
发布机构 | 罗源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17-04-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派出所、大队,局直各单位:
现将《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公安局
2017年4月17日
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公安机关工勤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管理,促进职工队伍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县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在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内部服务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职工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第二条 职工适用《公务员法》、《劳动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考核、处分等。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职工岗位制定科学合理的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 职工按照《罗源县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子考勤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日常考勤。职工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佩戴县局统一制发的专用工作牌。
第五条 职工违反考勤制度、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问责三项制度或相应处分;严重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要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管理,对因失察、失管、失控发生职工超越职责参与执法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害的,追究主管、分管领导及相关民警责任。
第七条 职工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职工中的中共党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等活动。
第八条 职工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第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津补贴参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 职工享受国家规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抢险救灾、预防事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职工在工作中违反县局考勤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扣发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加班津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局政工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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