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1105-3000-2018-00007 | 文号 | 罗科技文体〔2018〕193号 |
发布机构 | 科技文体局 | 生成日期 | 2018-11-22 |
标题 | 科技文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县科技文体局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宣传系统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罗委宣〔2018〕95号)文件精神,现就科技文体局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索 引 号 | FZ11105-3000-2018-00007 | ||
文号 | 罗科技文体〔2018〕193号 | ||
发布机构 | 科技文体局 | ||
生成日期 | 2018-11-22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科技文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县科技文体局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宣传系统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罗委宣〔2018〕95号)文件精神,现就科技文体局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县科技文体局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宣传系统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罗委宣〔2018〕95号)文件精神,现就科技文体局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职股级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经我局同意并报县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专业出身的现职股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文化文艺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兼职;非专业出身的现职股级干部一般不得在这些团体兼职。
“专业出身”是指“本人较长时间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
三、现职股级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的,应从严掌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单位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兼职期间不得领取文艺群众团体、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六、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菅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涉及科级干部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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