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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1124-2500-2024-00016 | 文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林业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08 |
标题 | 罗源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用弹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并带回宿舍炖煮食用,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闽林〔 2022 〕 4号)第2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 (罗林[ 2024 ] 48号)的规定。 |
索 引 号 | FZ11124-2500-2024-00016 | ||
文号 | 无 | ||
发布机构 | 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4-0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内容概述 | 用弹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并带回宿舍炖煮食用,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闽林〔 2022 〕 4号)第2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 (罗林[ 2024 ] 48号)的规定。 |
罗源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书号 | 当前状态 |
1 | 高建华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高建华 | 用弹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并带回宿舍炖煮食用,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4.01.17 |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1号 | 结案 |
2 | 张世普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张世普 | 用弹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并带回宿舍炖煮食用,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4.01.17 |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2号 | 结案 |
3 | 兰瑞芳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 兰瑞芳 | 向人购买了12只棘胸蛙,构成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 2024.01.30 |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3号 | 结案 |
4 | 王学龙滥伐林木 | 王学龙 |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到到飞竹镇马洋村祥洋自然村“湖坪”山场内砍伐林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即捌佰零壹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贰万陆仟伍佰零柒元伍角。 |
2024.01.30 |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4号 | 结案 |
5 | 罗源县新馨禽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福建省罗源新馨禽业有限公司 |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对原有机肥生产车间进行扩建,造成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2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4]48号)的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肆万柒仟陆佰元整。 |
2024.02.01 |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5号 | 结案 |
6 | 陈新秋违法取土造成林地、林木毁坏 | 陈新秋 | 擅自到飞竹镇潘洋村“岭边厝”对面山原取土复绿山场内违法取土,造成林地、林木遭受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壹万零肆佰元整。 |
2024.02.06 |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6号 | 结案 |
7 | 福建均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福建均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西兰乡西兰村塘里自然村占用林地修建停车场、工人宿舍楼及其他设施,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2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4]48号)规定。 |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叁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整。 |
2024.02.28 |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7号 | 结案 |
8 | 薛丰俤违法修路、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 薛丰俤 |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白塔乡小云村与大项村交界:对面山”山场违法拓宽道路、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壹拾壹万捌仟柒佰壹拾元整。 |
2024.03.25 |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9号 |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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