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24-2500-2024-00016 文号
发布机构 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4-04-08
标题 罗源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用弹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并带回宿舍炖煮食用,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闽林〔 2022 〕 4号)第2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 (罗林[ 2024 ] 48号)的规定。
索 引 号 FZ11124-2500-2024-00016
文号
发布机构 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4-04-0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内容概述 用弹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并带回宿舍炖煮食用,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闽林〔 2022 〕 4号)第2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 (罗林[ 2024 ] 48号)的规定。

罗源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0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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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 案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当前状态
1 高建华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高建华 用弹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并带回宿舍炖煮食用,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24.01.17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1号 结案
2 张世普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张世普 用弹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并带回宿舍炖煮食用,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24.01.17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2号 结案
3 兰瑞芳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兰瑞芳 向人购买了12只棘胸蛙,构成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规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2024.01.30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3号 结案
4 王学龙滥伐林木 王学龙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到到飞竹镇马洋村祥洋自然村“湖坪”山场内砍伐林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责令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即捌佰零壹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贰万陆仟伍佰零柒元伍角。

2024.01.30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4号 结案
5 罗源县新馨禽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福建省罗源新馨禽业有限公司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对原有机肥生产车间进行扩建,造成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2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4]48号)的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肆万柒仟陆佰元整。

2024.02.01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5号 结案
6 陈新秋违法取土造成林地、林木毁坏 陈新秋 擅自到飞竹镇潘洋村“岭边厝”对面山原取土复绿山场内违法取土,造成林地、林木遭受毁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壹万零肆佰元整。

2024.02.06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6号 结案
7 福建均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福建均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西兰乡西兰村塘里自然村占用林地修建停车场、工人宿舍楼及其他设施,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2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4]48号)规定。 1、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叁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整。

2024.02.28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7号 结案
8 薛丰违法修路、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薛丰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白塔乡小云村与大项村交界:对面山”山场违法拓宽道路、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林〔2022〕4号)第4项及罗源县林业局《关于林业执法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罗林〔2023〕48号)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壹拾壹万捌仟柒佰壹拾元整。

2024.03.25 罗林罚决字[2024]第06009号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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