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12-1000-2024-00007 文号 罗人社〔2024〕65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12-30
标题 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以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委托罗源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罗源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索 引 号 FZ11112-1000-2024-00007
文号 罗人社〔2024〕65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12-3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以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委托罗源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罗源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的通知

罗人社〔2024〕65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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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罗源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以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委托罗源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罗源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范围

罗源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罗源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根据委托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我局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及相关工作

二、委托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权限

罗源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罗源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立案受理权限

立案受理窗口负责我局管辖范围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投诉举报、上级督办等各类平台线索办理反馈以及其他本局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立案受理。

(二)行政监督检查权限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上级单位部署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对象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三)行政处理等违法行为制止权限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责任人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四)行政处罚权

对用人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对违法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要求

罗源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罗源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受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在法定范围和权限内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并接受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和指导。罗源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罗源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不得将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权再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应按规定报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审批。

四、本委托自2024年1230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委托工作相关事宜由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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