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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1101-1200-2020-00048 | 文号 | 罗政办〔2020〕76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0-08-18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执法机制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执法机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1101-1200-2020-00048 | ||
文号 | 罗政办〔2020〕76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生成日期 | 2020-08-1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执法机制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执法机制的通知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饰面石材矿山和废弃石料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罗政办〔2019〕92号)精神,为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切实巩固我县饰面石材矿山关闭整治成果,确保顺利通过中央环保督察验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执法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主体责任
属地乡镇政府是辖区内关闭饰面石材矿山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关闭矿山进行全方位日常巡查、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
(一)强化“人防”制度。属地乡镇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包村、包村干部包山头、巡查人员包点的“人防”制度,全面调动村居干部、土地协管员、护林员等力量,实行网格化巡逻监督,切实将矿山实时情况纳入监管范围。
(二)完善“技防”系统。属地乡镇政府要在矿山集中区域出路口及交通主干道、交叉路口安装高清监控探头,彻底杜绝监控盲时盲区。
二、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建设
属地乡镇与县资源规划、公安、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发改、供电等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大巡查力度。属地乡镇政府要组织国土所、林业站、环保站、安办、供电所等乡(镇)直单位人员参与日常巡查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加密巡查频次。矿山集中乡镇(白塔、西兰、洪洋)每周不少于两次,其他乡镇(起步、中房、飞竹、松山)每周不少于1次,节假日要建立专班巡查制度,日常巡查工作要做好台账记录并保留影像资料。
(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乡镇巡查人员发现关闭矿山有盗采迹象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乡镇巡查人员发现现场有违法作业人员和开采设备的,应立即拍照现场人员等相片,并控制现场人员,属地乡镇政府应立即通知国土所和派出所到达现场,对现场违法作业人员进行调查盘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执法人员2个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核查,并将违法作业人员带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问询和制作询问笔录,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要提前介入,指导办案。对拒不配合行政执法调查的人员,县公安部门应协助配合;同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属地乡镇政府立即对现场非法开采设备进行依法扣押,并定点存放保留证据。
2.乡镇巡查人员发现现场存在非法盗采迹象,但未发现相关人员的,属地乡镇应立即通知国土所执法人员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执法人员2个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核查,委托属地乡镇政府立即对现场非法开采设备进行依法扣押,并定点存放保留证据。属地乡镇政府、国土所及派出所要立即调看矿山周边区域的监控视频,并提供有价值的影像资料。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函请县公安部门对相关影像进行分析研判,锁定嫌疑人员,对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通知仍拒绝配合调查的人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函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实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后一周内要聘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专家组对现场进行勘验鉴定,并函请县发改局进行物价鉴定。
4.县发改局在接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价鉴定函后要在一周内聘请物价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物价认证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后,对于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要及时移送县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三)加大机制砂企业管控力度。各属地乡镇政府应加强机制砂企业原材料来源监督管理,一经发现机制砂企业原料来源为滥挖滥采或不合法渠道的,由属地乡镇责令立整立改,经责令拒不整改的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林业、生态环境和供电公司等县直有关部门,县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拒不整改机制砂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调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坚决刹住滥挖滥采、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责任追究
1.对半年发生1起非法采矿的,对负责巡查的包矿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半年累计发生2起的,对负责巡查的包矿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乡镇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半年累计发生3起以上(包含3起)的,对负责巡查的包矿责任人予以免职,对乡镇分管领导予以效能告诫,并约谈乡镇主要领导,取消乡镇年度绩效评优资格。
2.属地乡镇政府和县资源规划、公安、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发改、供电等部门要形成执法合力,对于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不配合、推诿扯皮,导致案件查处进展缓慢或不良影响的,由县效能办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对经提醒谈话后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问责。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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