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0-00010 文号 罗政办〔2020〕1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2-16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罗源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0-00010
文号 罗政办〔2020〕1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2-1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罗源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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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6

   

  

  罗源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福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768号)、《福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单位关于福州市四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8〕79号)及《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罗政办〔2013〕89号)和《罗源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罗政综〔2015〕4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县住房保障方式转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工作。

  第三条  租赁补贴工作坚持租房自主、先租后补、不租不补、补贴适度,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租赁补贴审核工作依托罗源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暂实行与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统一的申请条件、准入程序、审核流程等。

  第五条  租赁补贴资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本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规范租赁补贴发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民政局、凤山镇政府、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物业服务机构等根据我县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公租房存量和租赁补贴需求情况灵活做好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相互转变工作。对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可根据公租房存量等情况安排申报变更为租赁补贴事宜,变更为租赁补贴的不可再转为实物配租。若公租房存量较大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通知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20个工作日后可直接将其转为实物配租进行保障;对不服从变更的,可取消租赁补贴资格并于通知下季度停发补贴。

  第七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自保障资格登记次月起算,轮候期满12个月的,于第13个月起可先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直至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通知其办理公租房交房手续当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操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现有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情况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定期测算提出。租赁补贴标准为现有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70%左右,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物价局、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

  目前,我县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现有公租房(含电梯房)最高位租金4.5元/月·m2的1.5倍(即6.75元/月·m2)执行,其中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分散供养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2倍(即9元/月·m2)执行。以上住房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按一人型(45)、二人型(55)、三人及以上型(65)计算发放。

  第九条  租赁补贴对象租赁房屋,由罗源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对申请我县租赁补贴的家庭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核实、备案。租赁补贴对象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发放租赁补贴。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对象个人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租赁补贴对象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和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报。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将租赁补贴按月发放至租赁补贴对象个人(主申请人)银行账户,如因租赁补贴对象个人(主申请人)银行账户变更后未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进行申报变更的,损失由租赁补贴对象自行承担。租赁补贴费用列入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统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畴,按照公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实行保障后的日常管理。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要参照实物配租的合同管理方式,与租赁补贴家庭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租赁补贴家庭的日常监管和定期复核工作。租赁补贴家庭也要按照公租房配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年度申报等义务。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一年的,轮候期内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续发补贴,参照届时公租房续租复审程序认定,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与之签订新的补贴协议,继续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租赁补贴合同期内,补贴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

  2.主动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3.按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开展核查、经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民政局取消保障资格;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通过责令退还、直至法律诉讼等方式追缴相关补贴款;将相关家庭成员列入我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我县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当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统一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其对应租赁补贴标准按本细则第八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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