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0-00042 文号 罗政办〔2020〕6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7-01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罗源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0-00042
文号 罗政办〔2020〕6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7-0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罗源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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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罗源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罗源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和《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9〕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辖区内镇乡、村庄(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

  第三条 按照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以宅基地批准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遵循“依法申请,尊重历史,房地一体,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疏堵结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但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第四条  以2016年5月30日罗政办〔2016〕80号(县“两违”分类处置意见)出台前已建成未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为重点,对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以下宅基地及房屋不予登记:

  (一)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屋;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城镇居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

  (四)2018年2月1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实施后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未执行完毕的。

  第五条  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为户内村民共有,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一)原本村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二)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三)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以接受转让、赠与或经审批建房等方式合法取得宅基地或房屋,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两违”执法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仍合法有效。

  第二章 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

  第八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占地范围至今未扩大且房屋未改、扩建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九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已颁发土地或房屋权利证书之一的,按以下情形予以确权:

  (一)已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原登记发证的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已颁发房屋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宅基地使用权经补充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后,在规定面积标准内予以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三)经过审批进行翻改扩建的,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四)未经批准翻改建,经村委会确认属原址翻改建并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公示照片、房屋规划认可意见,未超过规定面积和层数标准的,可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第十条  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符合规划、“一户一宅”和无权属纠纷前提下,属于以下情形的:①持政府相关部门开具有关建房的各种发票及缴款票据原件;②持有乡镇规划部门或者用地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审后,提交权属认定审查表、房屋规划认可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许可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第十一条  2000年1月1日之后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标准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一)1999 年 1 月 1 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二)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四)一户有两块宅基地以下的,其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过我省规定面积限额的。

  第十三条  实际使用宅基地超过用地面积标准或拥有多处宅基地,具备分户条件未分户的,且分户后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持有结婚证、房屋分析契约等相关材料,允许分户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经验收合格的,与原审批的规划或土地权利证书面积有误差(误差范围在5%以下)的,经调查后,现状未发生改变且占用宅基地和建造房屋未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测量成果予以确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权属证书中备注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户籍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证明,可按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六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七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居)民因司法裁判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第三章  不同时期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

  第十八条 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的房屋,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第十九条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1年8月19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实施前的房屋,对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按照规定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以及规定的层数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第二十条  2011年8月19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实施后至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按规定进行处置后,依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以及规定层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第二十一条 2011年8月19日之后建房,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依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筑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历史“两违”建筑是指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2016年5月30日县“两违”分类处置意见出台前,因历史原因未经合法审批建设的农村住宅。允许补办审批的农村历史“两违”住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建设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村规划及“一户一宅”规定;

  3.不影响公共安全、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邻里纠纷和社会影响小;

  4.建筑层数4层(含4层)以下,建筑面积600㎡(含600㎡)以下,宅基地面积150㎡(含150㎡)以下;

  5.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涉及补办审批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原始成果数据为基准,做好历史遗留农房的村镇规划衔接、地类认定,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后补办相关手续,对超占超建部分应在登记簿、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1. 1993年11月1日之前建成的房屋免予处罚。

  2. 1993年11月1日-2016年5月30日建成的房屋,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按30元/㎡进行处罚,超出300平方米部分按60元/㎡进行处罚;经批准建设但超出批准面积的,超面积部分以60元/㎡进行处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利用老宅基地翻改建的,原有的建筑面积予以抵扣;退出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其建筑面积予以抵扣;对已落实过处罚的违建面积予以抵扣。对允许补办审批手续后确权登记的,应在处置(处罚)到位后,同步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可采用联审联办单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超占超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能够区分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位置和面积;不能区分的,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对不符合建房资格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按照两违综合整治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2018年2月1日后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现状农房(经过合法审批的除外)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中被列为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进行整改后并提交镇村出具的已清除安全隐患房屋能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方能予以确权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未整改的,不予登记;没有被列为安全隐患的房屋,无需进行安全与使用功能鉴定。

  第五章  确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按以下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权属认定审查表》及《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取得宅基地权属认定证明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三)联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进行联审,同时可以应用遥感影像等资料进行核实,涉及“两违”处置的,提交“两违”处置履行到位证明材料,涉及审批不完整的,提交《罗源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联审后各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四)公告。联审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确权登记程序在乡镇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确权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不动产及不动产所在村委会公告栏张贴

  (五)确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确权意见。

  (六)登记。申请人凭确权意见的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原国土、建设或乡(镇)等有权机关建设审批手续;1987年之前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和《权属认定审查表》。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依法继承的,提供相关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遗嘱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以及书面同意材料。

  (五)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建设、原国土、规划等部门及村集体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吸收先进经验做法,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和收费标准;落实“两违”处置政策,按照不同时间节点、手续完备等情况予以甄别。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超出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超建面积,能区分违法超占超建面积部分在宗地图和房产图上以虚线划定,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确权对象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现状调查,在宗地图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福建省、福州市有关文件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相关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村自建房确权登记办理程序和收件目录

  以下是针对6种历史遗留问题类型的农房,提出相对应的解决途径和申请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一、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至今未改扩建的

  1.办理程序: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2.申报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权属认定审核表、不动产确权征询公告、权属公告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门牌证明材料、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实地照片。

  二、1987年1月1日前的老宅基地,房屋在1993年11月1日之前建成,至今未改变的

  1.办理程序: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2.申报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权属认定审核表、不动产确权征询公告、权属公告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门牌证明材料、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实地照片。

  三、1987年1月1日后土地和房屋均经过合法审批并按审批要求建设的

  1.办理程序: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2.申报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验线)或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权属公告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门牌证明材料、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实地照片。

  四、1993年11月1日后,利用合法的老宅基地翻改建,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1.办理程序: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2.申报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或权属认定审核表、房屋所有权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验线)或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权属公告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门牌证明材料、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实地照片。

  五、2016年5月30日前,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超审批面积建设的

  1.办理程序:

  

  2.申报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相关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验线)或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权属公告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门牌证明材料、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实地照片。

  六、1987年1月1日—1999年1月1日,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完整,符合以下条件的:①持政府相关部门开具有关建房的各种发票及缴款票据原件;②持有乡镇规划部门或者用地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1.办理程序: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2.申报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发票及缴款票据原件、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或权属认定审核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规划认可意见、权属公告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门牌证明材料、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实地照片。

  注记:“两违”处置履行到位是指按照“两违”处置部门的认定意见,一是违建罚款缴交完毕,二是有限期改正情形的改正到位(如局部拆除或裸房整改等)。

  附件2

  权属认定审查表

权利人

 

身份证号

 

建房时间

 

联系电话

 

不动产坐落

 

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否在村镇规划区内

 

是否符合

“一户一宅”

 

审批情况

 

登记发证情况

 

用地面积

 

房屋结构

 

房屋面积

 

房屋层数

 

是否继承人申报

 

地上物状况

 

村委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国土资源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拥有一处位于                  的不动产,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于       年自建       结构    层的楼房,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产面积          平方米。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                                      

  (说明土地取得情况及演变过程)。

  房屋权属来源情况:                                      

  (说明房产取得情况及演变过程)。

  上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争议,特具结申请不动产登记,如不动产权属来源及本具结书与事实不符,今后发生任何纠纷,均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登记机关无关,特立此具结为凭。

  具结人:         (签章)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系          亲自出具,权属来源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房屋规划认可意见

  (身份证号:                          )建造的坐落于                             的房屋,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成年份为     ,总层数为   层,房屋结构为          ,该房屋符合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罗源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

县(市)区     镇(乡)    村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家庭人口

 

家庭其他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用地现状

宅基地面积(㎡)

 

人均宅基地面积(㎡)

 

房屋现状

建筑面积(㎡)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房屋

层数

 

房屋结构

 

是否

危房

 

房屋竣工时间

 

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权属来源演变过程

土地权属来源

 

房屋权属来源

 

用地规划补办情况

现状宗地

面积

已批准面积

现状建筑

面积

㎡ 

已批准层数、面积

补办宅基地面积

补办层数、建筑面积

           

具结承诺

本房屋于        年      月建成,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争议,特具结申请补办手续,如权属来源及具结书与事实不符,今后发生任何纠纷,均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乡镇规划部门意见

 

乡镇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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