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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1118-2400-2018-00003 | 文号 | 罗卫﹝2018﹞40号 |
发布机构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06 |
标题 | 罗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2018年罗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罗源县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已于2018年2月28日由罗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将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索 引 号 | FZ11118-2400-2018-00003 | ||
文号 | 罗卫﹝2018﹞40号 | ||
发布机构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3-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2018年罗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罗源县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已于2018年2月28日由罗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将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罗源县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已于2018年2月28日由罗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将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二、征收标准
根据县统计局颁布的,2017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2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36元为依据, 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如下执行:
(一)双方为城镇居民的
1.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应征收36354-60590元;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121180-181770元;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242360-363540元;
4.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或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二)双方为农村居民的
1.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应征收16484-27472元;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54944-82416元;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109888-164832元;
4.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或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
1.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应征收26419-44031元;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88062-132093元;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征收176124-264186元;
4.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或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执行时间
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罗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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