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408-1700-2018-00010 文号 罗白政〔2018〕192号
发布机构 白塔乡 生成日期 2018-06-20
标题 关于印发白塔乡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白塔乡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索 引 号 FZ11408-1700-2018-00010
文号 罗白政〔2018〕192号
发布机构 白塔乡
生成日期 2018-06-2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印发白塔乡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白塔乡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白塔乡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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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成员单位: 

《白塔乡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塔乡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白塔乡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2018年我乡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将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为按时完成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省、市、县有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振兴我乡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坚持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群众信任的优秀人才选进村级组织,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为我乡振兴农村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部分  工作目标与工作纪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通过法定程序将政治素质优、发展本领高、治理能力强、作风品行正的人选进村委会,杜绝“五不准、六不宜”的对象进入村委会班子。村党组织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成员,党员依法依规参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选举,力争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党员过半数,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过半数为党员,过半数党员当选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过半数由党员当选。全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全面一次性成功,并于8月10日以前完成。 

二、工作纪律 

(一)严明换届纪律。各村要结合实际,细化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列出违反换届纪律的具体情形,严肃纪律、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宗教等各种势力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坚决依纪依法查处损害群众民主权利和破坏选举的行为。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干涉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对参与或者怂恿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村霸”问题整治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等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查处换届选举中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妨碍选举的行为,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全面掌握换届选举动态,及时稳妥处理。选情复杂、竞争激烈的地方,乡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换届期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对有关换届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要加大选举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换届选举期间农村社会安定稳定。 

三、明确责任 

(一)明确领导责任。按照省、市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乡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村挂村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直接抓谋划、推动和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组织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协调指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民政部门要抓好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纪委监委机关要做好换届选举中的纪律监督和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换届选举的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财政部门要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农业部门要指导做好换届前的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政法综治、公安部门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采取在村设立举报箱等形式,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信访部门要及时受理选举过程中的群众来信来访;武装、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村民兵营(连)、团支部和妇代会等组织建设工作。 

第三部分  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选举准备、选举动员及选民登记、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候选人的产生、投票选举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选举准备 

选举准备阶段主要包括:调查摸底、民主评议与村财任期审计、建立选举机构、制定选举方案、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骨干、确定选举日等。 

一、调查摸底 

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掌握的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对村委会选举前的形势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明确选举工作的“重点村”、“难点村”,进而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与措施。 

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围绕政策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工作成绩、团结协作、干群关系、公道廉洁等8个方面内容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于换届选举前公布于众。 

三、村财审计 

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组成的审计工作小组重点审计村民对村级财务反映强烈的村,乡级审计小组除配合县级审计工作小组工作外,负责对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四、建立选举机构 

(一)乡选举机构。成立乡选举工作指导组,正副组长由党委、人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乡选举指导组人员名单上报县指导组备案。 

(二)村级选举机构。村级选举机构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最直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为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作用,村党组织成员应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1.职数和条件 

(1)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5至7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递补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成员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村选民资格,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产生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1)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选民数以上届登记的选民为基数,减去迁出、死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后的选民数,作为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的选民数,外出选民因故无法回村参选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2)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3)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根据本村各村民小组(自然村)的分布状况,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即由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这种推选方式仅限于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数与村民小组数相等的情况下使用。 

(4)选举结果公布。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果要保存)。同时,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并公布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5)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①确定选举工作人员;②开展选民登记;③审查选民资格;④公布选民名单;⑤组织候选人提名并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⑥组织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⑦组织投票选举;⑧公布选举结果;⑨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⑩主持工作移交。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主持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时止。 

3.自动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的处理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而自动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造成的缺额,补缺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原来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五、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各村根据乡制定的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六、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骨干 

乡、村两级选举机构应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同时要加强选举骨干培训,乡政府负责培训乡派驻村的选举联络员、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村负责培训村两委干部、村选举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七、确定选举日 

选举日必须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今年全乡村委会换届选举日安排在8月1日至8月7日,具体各村的选举日由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确定,报县级指导组同意后实施,并以乡指导组的名义,用公告形式公布选举日。 

第二阶段  选举动员及选民登记 

 一、选举动员 

各级选举机构应广泛宣传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把村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选民,把选举的目的意义,程序步骤告诉选民,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宣传教育要针对选举每个阶段的内容与特点,有所侧重,讲求实效。 

二、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日指开始进行选民登记的第一个工作日。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建议确定在30至35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条件、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选民登记工作应在选民登记起始后的120个小时内完成。 

(二)选民资格。衡量一个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2、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判断公民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以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书为准;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应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文书认定。除此之外,其余人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身体条件: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恢复正常后,应当恢复行使选举权利。认定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严重障碍人员应以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准,并经其监护人认可才能停止其选举权利。 

(三)本村选民条件。村民除了具备选民资格外,还要同时具备本村的选民条件。根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村选民条件和选民登记工作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第二种,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第三种,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公民,还应取得不在户籍地登记的证明,才具备本村选民条件。 

采用哪种方式讨论决定选民登记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四)外出选民登记与参选。在选民登记日前(含选民登记日),因故离开本县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均视为外出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并在选民名单公布的同时,单独公布外出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向外出选民邮递一封信,告诉其选举日和开箱计票时间以及委托投票的有关事宜,希望其回村参加选举。同时,还要通知其家属或亲友请他们想方设法通知外出选民本人。外出选民因故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五)公布选民名单。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公布时应规定受理村民申诉的截止时间。 

(六)受理选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5日(120个小时)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应抓紧调查核实,在村民提出申诉后的72个小时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并公布变更的选民名单。  

第三阶段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一、村民代表选举 

(一)村民代表数额。村民代表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1)800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55人; 

(2)600户以上不足800户的村不得少于45人; 

(3)300户户以上不足600户的村不得少于35人; 

(4)100户以上不足300户的村不得少于25人; 

(5)不足100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20人。 

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数额,上限未作规定。具体名额应按不违背法律法规,又便于发扬民主,便于开会议事的原则确定。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有条件的村,妇女村民代表可采用专职专选方式产生。 

村民小组代表名额确定:按照各村民小组的户数,本着相对均衡的原则,分配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人数。其分配公式是:某村民小组代表名额=全村代表总数÷全村总户数×某村民小组户数。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制,每一村民小组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的村民代表。 

(二)村民代表选举时间。村民代表选举时间应统一安排在选民登记工作结束后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 

(三)村民代表选举方式确定。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参加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采取确定候选人的推选方式;二是采取不确候选人的直选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全村各小组只能采取一种相同的选举方式。 

(四)提名村民代表候选人。无论采取哪种选举方式,村民代表候选人均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提名时,等于或少于本小组代表名额有效,多于本小组代表名额无效;提名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效,非本小组村民无效; 建议选民将本小组党员提名为村民代表候选人;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时,提名与选举同步进行,无需经过提名候选人程序。 

(五)投票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选举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分配的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二、村民小组长选举 

村民小组长选举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村民小组长选举与村民代表选举同步进行,在选举时,将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票分设,分别填写,一并投入票箱,分别计票,当选的村民小组长必须是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占代表名额。二是单独进行,在村民代表产生后,组织本小组村民进行小组长候选人提名,提名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小组村民代表,然后再召集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候选人提名方式、投票计票方式与村民代表的产生相同。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三、公布选举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收集各村民小组选举结果,并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公布村民代表名单。 

第四阶段  候选人的产生 

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之前,要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告诉村民提名候选人,应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不要提名“五不能”“六不宜”的对象为候选人。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8]24号)所提出的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和“五不能”“六不宜”的要求,严格把关候选人的提名。 

一、提名初步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组织提名前,先确定选举方式(确定候选人或不确定候选人)、投票方式和投票次数(一次性投票或分次性投票),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每一职位的职数、条件、提名地点、截止时间、提名原则和提名要求,并发布公告。为了保证提名的广泛性,提名时间不得少于2天,每一村民小组均要有一定数量的提名单。选民按照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对等原则;直接提名原则;公平、平等原则;等额提名原则;自主、属地原则。以单独或联合方式分职位按应选名额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选民提名。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的确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不得少于3人或多于7人,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三种职位都要设置,不能空缺其中一种职位。具体职数及正式候选人人数与应选名额的差额数及妇女成员专职专选的职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二)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选民提名。选民提名候选人采取书面形式署名提出。 

(三)提名原则。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对等原则。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也就必然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因此,有选举权的村民均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 

2.直接提名原则。选民在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或妇女委员候选人时,应分职位分别直接提出,不标明职位或笼统提名的,视为无效提名。 

3.公平、平等原则。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选民对每一职位的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在规定的职数内,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提名无效。男女选民享有平等的提名权,并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村民优先从党员和村民代表中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民依法提出的候选人,一律有效,一律平等,没有优先权。被提名人之间只有前后之分,没有优劣之别。候选人名单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4.等额提名原则。每一选民提出的各职位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 

5.自主、属地原则。选民提名候选人时,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提名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表、代替村民提名。对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提名时,还要坚持属地原则,被提名对象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对无法辨认、超出提名截止时间、不分职位提名、被提名对象属非本村选民和提名不署名的提名表,均为无效提名。 

(四)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选民依法提出的所有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初步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由本人向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选委会同意后方可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 

二、确定正式候选人 

(一)正式候选人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二)确定方式。选民所提出的每一职位的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要以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不能另选他人,要在初步候选人中根据各职位的应选名额分职位等额写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预选方式,即全体选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的预选方式。通过预选,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以公告的形式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1日(24小时)内,由本人向村选委会提出正式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数不足时,应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顺序递补,并公告。选举当日,正式候选人不能提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 

三、竞选 

竞选活动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选民不能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和主持人。在开展竞选演说时,应坚持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原则性。候选人演讲提纲应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候选人竞选时间,一般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时开始,到选举日前1日结束,选举当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四、委托投票 

(一)委托投票的对象和方式 

委托投票的对象必须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进行书面委托。 

(二)受委托人的范围 

受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必须明确:一是受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村民,虽然是近亲属,但非本村村民,不能接受委托;二是受委托人必须是具备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行为能力者,自己都不能行使投票权,更没有能力代表其近亲属投票;三是受委托人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村民,没有选举权利的人员不能作为受委托人。 

(三)委托投票的程序 

1.办理委托手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2人。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5日内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托事宜,并委托受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 

2.确定并公布委托投票人员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受理委托投票后,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2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五阶段  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有选举权的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法律性、程序性、技术性强,是违法现象和违法行为易发的环节。因此要加强指导,严密组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投票准备 

(一)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之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具体内容包括每个投票站投票起止时间、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中心投票站地点、流动票箱投票时间和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二)确定和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中唱、计票员各1人,监票员2人,代写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具体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于选举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直接组织投票选举工作,他们的法律观念、组织能力和熟悉选举法律法规的程序,直接影响着选举工作的成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前,采取模拟投票选举的办法,组织一次短期训练,使他们对各自的职责心中有数,对选举程序中的每一细节明白清楚,并对其宣布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制作选票、票箱。选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候选人姓名和另选人姓名空格,有条件的村,还可在候选人姓名上方印制相应的近照,以便文盲选民识别。选票上另选人姓名空格与各职位的应选名额相等;二是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留有填写同意、不同意、弃权符号的空格;三是注明各职位应选名额、选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附日期,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印章。实行妇女专职专选的村,将委员选票分为妇女委员、其他委员两种选票,各种职位的选票可以分开,根据不同的职位用不同颜色的纸分别印制,候选人均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选票印制工作一般由乡选举指导组承印。印制数量可略多于选民数,以备特殊情况使用。选票印制后,由乡选举指导组严格保管。投票选举前一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选民数领回,可根据村情适当多领,以备特殊情况使用。领票人员应承办领票手续。选票领回后,要加盖印章,严密保管。使用选票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对选票数量,按选民名单逐一领票。投票结束后,及时进行核对,将多余选票交主持人。选民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的,应先收回其领出的选票,并盖“作废”印记,再当场发给未启用的选票。 

(四)布置投票现场。各投票站应设有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并分别用红纸标上字样。场所周围应张贴“投票须知”、投票流程表、无效票认定规则和投票起止时间,以及有关选举的宣传标语。秘密写票处内张贴放大的选票式样,每个投票站设置的秘密写票处数量,应根据选民数量确定,为避免选民等候时间过长,一般每100个选民设置一个为宜,位置应设在距离领票处和投票处较近的地方,便于选民领票和投票。投票场所设立的“五个处”,要形成流水作业式的选民投票通道,以保证选民有序投票。 

(五)发放选民证和编制各投票站选民名册。选民证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所列的选民名单分发,分发时间一般选在选举日前1、2日为宜。在分发过程中,要进一步核实在村的选民和外出选民数,同时通知选民到指定的投票场所投票。在发放选民证和落实外出选民名单的基础上,编制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的选民名册。 

(六)确定并公布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和无效票认定规则。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名单和无效票认定规则公布于众。流动票箱只能接受老、弱、病、残中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村民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作出解释或更正。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无效票认定规则时,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明确的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权另作规定。 

二、投票程序 

1.工作人员到位。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1人、验证员1人、领票员1-2人、代写员若干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工作人员各1人。选举工作人员应提前到位,按各自分工的职责,做好接受选民投票的各项准备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选举工作人员证”。其中,唱票、计票、监票和代写人员应标有唱票、计票、监票、代写的字样,并在颜色上与其他工作人员加以区别。 

2.领取选票。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按各投票分站的选民数将选票交给各投票分站负责领票的工作人员,可适当让每个投票分站多领10张左右的选票,以备机动。领票时,应办妥清点、登记和签章手续。 

3.检查密封票箱。各投票站的票箱,工作人员应在接受选民投票前,当场当众检查票箱,经在场选民确认票箱中无选票后,贴上封条,当即密封。 

4.选民领票。选民应通过投票通道,按顺序先到验证处,提交选民证,经验证员确认并在选民证上作标记后,再到领票处领票。领票员在选民花名册上作标记和选民签字或按手印后,逐一发给选票,并向选民说明写票时应注意的事项。为保证选民能逐一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领票员应视秘密写票处空闲情况发票,切忌将选票提前分发给多位选民。领票员在分发选票时,要仔细认真,特别要严格核对委托投票手续。 

5.代写选票。因文盲或眼疾、手疾不能写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代写员或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在规定的场所代写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可以是乡工作人员或非本村村民的驻村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严格控制要求代写选票的选民人数。法律法规规定只有文盲或眼疾、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才能要求代写选票。无论是代写员还是选民信任的人在代写选票时,都不能违背选民的意愿。选民在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时,每个代写人只能代写2张选票,多者无效。同时,被委托的代写人必须在投票设立的代写处代写,不得违背被代写人的意愿,确保选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的选民,应在投票选举前,由要求代写的选民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代写人姓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公布要求代写选民和代写人名单。名单之外的选民,一律不能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代写选票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要求代写选票的选民可在投票时提出要求代写员代写选票。 

6.选民写票。选民领取选票后,要认真阅读选票说明,依次进入秘密处写票。秘密写票处一次只能进入一人,不允许两人或多人同时进入。看守秘密写票处的工作人员,要确认秘密写票处无人时,才能允许另一选民进入,任何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秘密写票处。 

7.选民投票。选民写好选票后,应将选票投入投票箱。看守票箱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观察,监督每一选民一种职位只能投入一张选票。选民未将选票投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动员其将选票投入。对拒绝将选票投入票箱的选民,应视为不参加投票选举,并将其在选民名册上作记号,相应核减发出选票的数量。 

8.流动票箱投票。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进行投票的同时,即可启用流动票箱投票。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登门接受投票。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人员,一律不准在流动票箱投票。 

9.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投票截止时间到时,应及时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的投票活动。但如果仍有选民在场要求投票的,应允许这些选民继续投票,然后再停止接受投票。在选民未完全投票的情况下,未到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站不得提前结束投票。 

10.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口签封,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投票站,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各投票分站的工作人员继续看守票箱。 

11.报告选票发放情况。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主持人向总主持人报告各投票站的选民数和领回、发出、多余的选票数以及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和发出的选票数。 

12.分组开箱点票。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工作人员在指定的位置上打开票箱,按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位的选票分检整理,清点各职位选票的数量,并向总主持人报告投票站发出和收回的选票数、流动票箱发出和收回的选票数。收回的各职位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13.宣布票数。总主持人当场宣布本次选举总选民数、外出选民数、本届选民数、领回选票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多余选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确认本次选举有效性,并将多余选票当众剪角处理,并加以妥善保存。 

14.洗票。投票分站的工作人员退出计票区,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将各投票分站三种职位的选票分别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以达到不易辨认是哪一投票分站投的票为目的。 

15.分检无效票。在洗票的基础上,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作无效处理,同时还要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前确定并公布的无效票认定规则,对每张选票进行认真辨认,对无法辨认的选票要及时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然后将三种职位的弃权票和无效票分别集中,计算其数量,向总主持人报告三种职位的有效票数(含赞成票和弃权票)和无效票数。 

16.进行唱票、计票。有效选票分检出来后由唱票、计票员在两名监票员的监督下逐一进行唱票、计票。唱票、计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位候选人和另选人所得的票数。 

17.宣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经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计算后,当场由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并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字。总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时,应先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然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名单和得票数。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于15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和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投票,另行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18.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宣布选举结果后,应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主持人和唱票、计票、监票人在报告单上分别签名盖章,报乡选举指导组备案、村民委员会存档各一份。 

19.封存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填写后,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将全部选票,包括有效、无效、和剪角处理的多余选票以及各投票站的选民花名册等原始材料密封,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封面上签名盖章,存入村务档案保管。 

20.张榜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张榜公布。同时上报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并由县民政局颁发当选证书。 

第四部份  后续工作 

一、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 

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成部分和必经环节,对于推进和深化村务公开工作,确保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3至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设主任1名,由成员推选产生。任期3年,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二)成员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产生办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安排在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之后换届,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经过半数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选举,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采取哪种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与选举方式相对应。 

二、工作移交 

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将印章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并在10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三、建章立制 

建章立制也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建立村委会工作机构和健全村委会各项制度,以保证村委会工作正常运转。新班子产生后,各村委会依法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结合实际,发动群众,发扬民主,制定《村务管理章程》或《村民自治章程》,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使农村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汇总上报 

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选举工作进行总结,整理选举档案,做好选举统计工作,并将选举结果汇总上报乡选举指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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