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410-1100-2024-00001 文号 罗飞政〔2024〕4号
发布机构 飞竹镇 生成日期 2024-01-19
标题 关于印发《飞竹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现将《飞竹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索 引 号 FZ11410-1100-2024-00001
文号 罗飞政〔2024〕4号
发布机构 飞竹镇
生成日期 2024-01-19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印发《飞竹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现将《飞竹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飞竹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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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飞竹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各有关单位:

现将《飞竹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飞竹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飞竹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专项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指挥协调

3.3.4 处置措施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 紧急状态

3.3.7 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3.4.2 恢复与重建

3.4.3 调查与评估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公共设施

4.5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应急预案体系

5.2 预案编审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和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提高我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提升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镇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罗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是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镇镇的综合协调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完善镇、村两级组织指挥机制,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调度应急资源。发挥属地政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我镇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及潜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建筑施工、燃气管道、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职业中毒,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水源污染事件、动植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应对突发事件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启动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单位、村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并及时报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指导。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可及时报请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是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应急管理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政府设立各类专项指挥部、委员会、应急领导小组等机构作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于重大并且影响全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由镇党委统一领导相关处置工作。

镇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一般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镇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当处置一般以上或综合性突发事件时,可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目前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由镇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专项指挥机构,并指定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必要时,应急处置可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起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并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发挥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作用。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各类专项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并负责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指导、医疗救护、现场管控、舆情引导、后勤保障、环境处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高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2)村、重点单位要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

3)城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政府及相关所站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政府及相关所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2)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政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县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专项之后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政府要健全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企业、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时间性质、影响范围、后果损失情况人员伤亡、失联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3)政府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报请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企事业单位、村委会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并统筹考虑老年人等特殊人员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以及救援、救助、疏散、撤离、安置等方面的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政府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村和其他单位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县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县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县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政府组织指挥。

2)现场指挥。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相应的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政府协同配合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所属单位,应立即向政府报告,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事件级别之前,由镇党政办工作人员通知事故涉及的各责任单位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前期应急处理,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向主管和值班领导汇报。各相关领导、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接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事故灾害信息,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等。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派出所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镇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经领导批准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在采取先期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标准的,成立临时应急指挥中心,由镇党政主要领导现场指挥,同时迅速上报县政府,县政府评估决定启动县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相关信息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发布。

(2)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3)未经政府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依法由县政府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县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政府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县发改、财政、公安、交通、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

2)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申请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资源。

3.4.3 调查与评估

1)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2)政府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政府要整合各类应急资源,组建由消防员、民兵、森林防火人员、防汛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构成的镇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培育村志愿性应急救援队伍,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4.2 财力支持

1)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及县财政等相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政府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开展必要的安全、应急知识培训,并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工作,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公共设施

强化自然灾害避灾点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工作程序,充实物资储备,强化避灾点的应急救助功能,确保满足紧急情况下受灾群众安全有序的转移疏散和安置救助的需求

4.5 科技支撑

1)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材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支持建立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并实现与省平台的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村等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镇应急办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性安排。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物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我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为应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村委会、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基层组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和本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5)现场工作方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6)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工作手册,侧重对自身承担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等。

7)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针对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

5.2 预案编审与衔接

总体应急预案由镇应急办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村委会应急预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送镇政府备案。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单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镇应急办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镇政府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政府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政府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5 宣传和培训

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1)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有关部门(单位)、村委会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飞竹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2. 飞竹镇级层面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飞竹镇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编号

事件类别

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

1

自然灾害救助

镇应急办

2

水旱灾害

镇水利站

3

地震灾害

镇应急办

4

地质灾害

飞竹国土所

5

森林火灾

飞竹林业站

6

农业灾害

镇农技站

7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镇应急办

8

气象灾害

镇水利站

9

生物灾害

镇农技站

二、事故灾难

10

生产安全事故

镇应急办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镇应急办

12

工贸及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镇应急办

13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镇村建站

14

大面积停电事故

西竹供电所

15

燃气事故

镇村建站

16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镇环保站

17

通信网络事故

镇企业站

18

道路交通(不含高速公路)事故

飞竹派出所、镇公路站

19

内河溢油事故

镇环保站

20

烟花爆竹

镇应急办

21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飞竹派出所、镇应急办、企业站

22

火灾事故

镇消应急办

23

特种设备事故

白塔市场监督管理所

24

建筑物坍塌事故

镇规划站

25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各类公共场所对应的主管部门

三、公共卫生事件

26

传染病疫情

飞竹卫生院、卫计办

27

职业中毒

飞竹卫生院、卫计办

28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飞竹卫生院、卫计办

29

动物疫情

飞竹兽医站

30

食品安全事件

白塔市场监督管理所、镇食应急办

31

药品(含疫苗)安全事件

白塔市场监督管理所

32

生物安全事件

飞竹卫生院

四、社会安全事件

33

突发粮食事件

农技站

34

群体性事件

飞竹派出所

35

恐怖袭击事件

飞竹派出所

36

刑事案件

飞竹派出所

37

涉台突发事件

镇统战办

38

涉外突发事件

镇统战办

39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镇宣传办

40

民族宗教事件

镇统战办

41

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白塔市场监督管理所

42

舆情突发事件

镇宣传办

43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飞竹各学校、飞竹派出所

44

医患纠纷事件

飞竹卫生院、飞竹司法所、飞竹派出所

45

城乡供水持续断供事件

镇水利站

 

 

 

 

 

 

 

 

 

 

 

 

 

 

 

 

 

 

附件2

飞竹镇级层面应急响应流程图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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