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1406-1200-2017-00008 | 文号 | 罗洪政〔2017〕32号 |
发布机构 | 罗源洪洋乡 | 生成日期 | 2017-01-10 |
标题 | 洪洋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及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为全面规范畜禽养殖发展,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FZ11406-1200-2017-00008 | ||
文号 | 罗洪政〔2017〕32号 | ||
发布机构 | 罗源洪洋乡 | ||
生成日期 | 2017-01-1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洪洋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及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 ||
内容概述 | 为全面规范畜禽养殖发展,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为全面规范畜禽养殖发展,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资源遵循综合利用的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产业为突破口,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行政手段,对全乡畜禽养殖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鼓励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原则。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畜牧业发展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能减排,提高全乡畜禽健康养殖水平。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要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坚持权属责任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
(四)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核实和全面清理,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依法严把审核关,规范现有和新增养殖场的生产和管理,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五)坚持维护稳定原则。要处理好依法清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公务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全乡无证畜禽规模养殖场总计15家、已拆除1家。农业面源污染实现根本好转。2017年3月底,无证养猪场全部拆除。
四、工作方案
(一)科学划定养殖区域
对辖区畜禽养殖场(户)要开展全面调查摸底,详实了解养殖规模、治污设施配备运营、部门审批以及是否违规建场等情况,对存栏50头以上规模化养猪场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登记,为了更好推进我县畜牧业合理发展,县农业局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出《罗源县十三五畜牧发展规划》规划文本规范,目标明确符合我乡实际。
(二)加强畜禽养殖场的集中治理
1.依法关闭禁养区养殖企业。要按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在2017年1月31日前对禁养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乡规划区、居民住宅区、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依法实施限期关闭、退养或搬迁。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企业。
2.限期整改。实施限养区、可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按照方案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期间要监督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和完善环境治理、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对各类规模养殖场治理效果差、治理后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其养殖活动。
3.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现有养殖场(小区)发现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对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以上的,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五、工作步骤
全乡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主要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时间从2015年4月开始至2017年1月底结束。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10日)
宣传发动,营造氛围。通过政策宣传、养殖污染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为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
以乡为单位对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开展全面调查摸底,详实了解养殖规模、治污设施配备运营、部门审批以及是否违规建场等情况,对存栏50头以上规模化养猪场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登记。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1.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整治。在2016年3月底前对禁养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乡规划区、居民住宅区、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期关闭、退养或搬迁。
2.对限养区内养殖场(户)进行整治。在2016年6月底前完善与其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治污不达标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规模养殖场(户)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没有达标排放,由所在乡乡(街道)政府对其实施关停、搬迁、退养;对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控制其发展规模,不再新建、扩建。
3.对畜禽养殖散养户进行整治。养殖散户要在2017年1月15日之前底前关停退养,未拆除的由乡政府进行强制拆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20日)
各村委会必须于2017年1月底前,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养区外养殖场是否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达标排放,是否综合利用等情况。乡专项整治实施小组要在2017年1月21日至31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乡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小组,由黄向明同志任组长,副组长:黄邦富,成员:姚仲贤、薛谷平、柯钟、陈国霖、各村书记、主任。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环保办,由姚仲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村、各有关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乡专项整治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畜禽养殖场的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国土、水利、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履行相应职责。
(三)强化宣传。充分利用村广播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监督检查。乡环保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巡查,每月向乡党委、政府上报工作动态、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五)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国家专项治污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对整改到位的养殖场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实行业主先治理后补助,对验收未通过的养殖场不予安排治理奖励的资金。
(六)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整治工作成效,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洪洋乡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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